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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拒截访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来源:刘治成 作者:刘治成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刑事 抗拒截访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06)湘双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湘高法行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被告人陈企三不服双牌县农税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的
刑事 抗拒截访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06)湘双法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湘高法行监字第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被告人陈企三不服双牌县农税局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的申诉;但被告人陈企三仍于2005年11月至2006年8月,先后六次违反法定程序到北京上访;2005年12月,双牌县委、县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安排双牌县信访局周厚胜,江村镇政府周厚瑛等国家工作人员前往北京接陈企三回双牌,在永州市驻北京联络处,周厚胜、周厚瑛向陈企三表明身份后,要接其回双牌,陈企三不予配合,对二人进行辱骂,用茶杯对周厚胜、周厚瑛进行威胁,并用脚踢、嘴咬二位接返人员的暴力手段,抗拒周厚胜、周厚瑛接其回双牌,同时撕烂周厚瑛的一个旅行袋,导致周厚胜、周厚瑛没有将被告人陈企三接回双牌。被告人陈企三的“罪状”之一是“先后六次违反法定程序到北京上访”;到北京上访的法定程序是什么?陈企三不服高级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到北京上访,怎么能作为“罪状”写入刑事判决书呢?陈企三的“罪状”之二是:不配合“截访”。所谓配合,就是“自愿”被强迫回原籍。陈企三不予配合,抗拒截访人员接其回原籍。导致截访人员没有完成截访任务。不知从何时起“截访”也成了信访局的公务。不配合截访也被列为妨碍公务罪的罪状。陈企三的罪状之三是对截访人员使用威胁、脚踢、嘴咬的暴力,为何使用这样的暴力?判决书称是为了抗拒截访人员接其回原籍。截访人员是否对陈企三使用了暴力?如果截访人员未对其使用暴力,上访人会主动找截访人员脚踢、嘴咬吗?该判决称,“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企三目无国法,在违法上访过程中,为滞留北京继续违法上访,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判决:“被告人陈企三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陈企三继续留在北京上访所妨碍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截访的行为,并非“依法执行职务”!也许,某些地方的某些部门,有所谓的“非访”之说,但这不是法律,更不能作为对公民处以刑罚的依据。(刘治成,2016年7月21日,北京)
责任编辑:刘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