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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测试背后的刑事解析

来源: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 作者:深圳马成律师团刑事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案例点评 网络犯罪 新闻回顾 近日,“性格标签”测试游戏刷爆微信朋友圈,登录微信号并输入姓名和生日,就可生成众多的描述性格的词语标签,不少人称“神准”。从上周开始,这个小游戏就开始在朋友圈中走红。图片的中间是发布者的姓名,周边则环绕着几个甚至
案例点评 网络犯罪 新闻回顾  近日,“性格标签”测试游戏刷爆微信朋友圈,登录微信号并输入姓名和生日,就可生成众多的描述性格的词语标签,不少人称“神准”。从上周开始,这个小游戏就开始在朋友圈中走红。图片的中间是发布者的姓名,周边则环绕着几个甚至十几个用来描述其性格、行为的词汇以及简笔画表情。在图片的左下角,有一个二维码标签,旁边还有一行小字,“长按识别二维码,生成你的个性标签。”使用时则需要输入姓名、出生日期、籍贯等所谓的“标签”。互联网安全专家表示,将这些信息合并归类,就能得到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果被泄露给不法分子,就可能被用来进行精准推销,甚至精准诈骗。(新闻来源:法制晚报)律师点评  在信息大爆炸的网络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层出不穷,已呈现高发态势,类似利用微信朋友圈性格测试这种小游戏后台窃取个人信息的方式更是让人防不胜防。为了打击愈加猖狂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为,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获取、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奠定了刑法基础。2015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将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并规定对特殊主体要从重处罚,同时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下的法定刑档次。在已有刑法规制的前提下,深圳刑辩律师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就发生在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人人随时可能成为受害者或者侵害者。那么,对于一般个人而言,推荐转发相关公众号推出的类似小游戏导致他人个人信息泄露的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个人信息是不是指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呢?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  刑法理论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认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学说。  全部关联说,认为凡是与个人存在关联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几乎有关个人的一切信息、数据或者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个人隐私说,认为与个人隐私相关的才属个人信息。如不希望外界知晓的个人信息、敏感信息。  身份识别说,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包括已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和可用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根据该信息所含有姓名、出生年月以及其他一些描述,能把该个人从他人中识别出来的与该个人相关的信息。  《刑法》并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进行界定,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家庭住址、电码号码等能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可见,《通知》采用的是身份识别说和个人隐私说,不过对于个人隐私信息没有统一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不易把握,如身高、年龄、体重等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不同人看法不一,深圳刑辩律师认为,对此应权衡甄别,以使打击犯罪的目的符合法律保护每一个具体个人正常生活免受侵害的权益。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情节犯,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追究刑事责任。而我们一般在朋友圈转发推荐相关信息导致他人个人信息被窃取的,在主观不知情、缺乏故意的情况下,是不会涉及犯罪的,即便在符合主客观条件的情况下,情节是否严重仍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刑法》同样没有对“情节严重”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不过根据上述《通知》可以看出两高一部认为的“情节严重”包括,泄露的公民个人信息被用以实施犯罪,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才死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去年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范围由特殊主体扩大到了一般主体,而《通知》中规范的主体仍然是特殊主体,深圳刑辩律师认为,对于一般主体实施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情节认定,仍然可以参考适用《通知》中有关的规定。  当下,人们的个人信息均已通过绑定手机在后台上网,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大多信托互联网、移动电子设备,通过各种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实施,通过微信性格测试等游戏窃取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极高的隐蔽性。我们平时应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互联网新事物保持一定的警惕性,不盲目跟风,以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本作品系团队成员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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