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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公法

来源:取法历史 作者:取法历史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律文化 在中国,唐太宗与魏征等大臣论辩政制的故事源远流长,其中也涉及不少法治问题,透露出古人所持的法律观。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被太宗召见,大大咧咧的长孙无忌,倚仗着显赫军功,也不解下佩刀,径直走入东上阁门,一直到其出阁门之后,才被负
法律文化 在中国,唐太宗与魏征等大臣论辩政制的故事源远流长,其中也涉及不少法治问题,透露出古人所持的法律观。 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被太宗召见,大大咧咧的长孙无忌,倚仗着显赫军功,也不解下佩刀,径直走入东上阁门,一直到其出阁门之后,才被负责皇宫守卫的监门校尉发现。入阁门“不解佩刀”今天看来似乎不过是小节,但在唐代,情况却比较严重。《唐律》中专章规定“卫禁”:“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据此,尚书右仆射封德彝提出奏议:监门校尉未尽到职责,长孙无忌带刀入阁竟不察,论罪当死;长孙无忌失误未解佩刀进殿,应该处徒刑两年,并罚铜二十斤。太宗闻之,觉得有理,准备依此办理。孰料,主管司法的大理少卿戴胄却明确提出了反驳意见,他认为:监门校尉没能察觉,长孙无忌带刀进入阁门,同样是失误。臣下对于皇上而言,不能够称“失误”。按照刑律,“供给皇上的汤药、饮食、舟船,如果有失误违法者,皆论死罪。”就长孙无忌之罪,陛下如果要以功折罪,这是您的权力,负责律法的臣下无话可说;但如果要严格依照律令,仅仅处以“罚铜”并不符合法理。太宗听闻此议,虽有不悦,但却无由驳斥,只好说:律法,自然不是朕“一人之法”,而是“天下之法”,怎么能因长孙无忌是皇室亲戚,便能够违背律法明文规定呢?于是,太宗下令此案再议。最初提出处罚意见的封德彝仍然坚持己见,太宗顺水推舟,意欲就此处理。戴胄却不依不饶,继续驳奏:监门校尉是因长孙无忌的过失而致罪,按照律法应减轻处罚,若无忌所为是“过误”,校尉同样也是过误,两人行为性质相当,处罚却“生死顿殊”,所以还请陛下慎重考虑。太宗听了这一番话,很赞赏戴胄对法律的分析,最终免除了校尉的死罪。 这个大理少卿戴胄仗义执言,并非偶然为之,而是他一贯的风格。另一次,朝廷大规模选荐官员,为了防止有人在履历、阶资中舞弊,太宗特下敕令,有诈伪者,可以自首,若不自首,处以死罪。不久,果然有诈伪者事情败露,戴胄未依太宗之敕令,而依照《唐律》处以流刑。奏闻朝廷时,太宗极为不满:朕当初下敕令,对不自首者处以死罪,现在你却依照律法断案,这岂不是“示天下以不信”?戴胄回答说:陛下抓获诈伪者,当即杀之,臣无话可说。既然交付下来,臣不敢亏法。太宗继续叱责:你是守法了,却令朕失信吗?听闻此语,戴胄讲出了那句足以流芳后世的话:“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要杀诈伪者,只不过是一时忿怒罢了,应该知道不恰当。按照律法处罚,这其实是暂时忍耐个人的小忿,而留存天下之大信,臣希望陛下能理解。对戴胄这一番辨法析理,太宗不得不叹服,他说:朕的做法确实有所不当,卿能及时指出并纠正,朕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最后,一场君臣争论,又以“依法而断”告终。戴胄与唐太宗之争,看似个案,实际上却反映出中国法治传统的重要精神。中国古代法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皇帝“言出法随”,可以随时更易,事实上,法律一旦制定、公布,就非一家之法、一人之法,而是天下之法。法律具有一种公共性,也包含公正的价值取向,它天生拒绝因一己之私的随时变易。管子曾谓:“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正是说明法律之“公”的属性,也正因为此,法律才能够“布大信于天下”,得到人们的真心认同。 (作者韩伟,《人民政协报》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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