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家海:广西人事厅,你能做点什么吗?
来源:法律放光彩 作者:法律放光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心情文章 原载法律博客网:http://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news.jsp?id=2250019027 广西人事厅,你能做点什么吗?上传时间:2008-10-24 17:45:03 作者:刘家海 刘家海做了他此生中可能是最不可磨灭的事——起诉公务员招考资格歧视(2004年至2008年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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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文章 原载法律博客网:http://www.bloglegal.com/blog/cgi/shownews.jsp?id=2250019027 广西人事厅,你能做点什么吗?上传时间:2008-10-24 17:45:03 作者:刘家海 刘家海做了他此生中可能是最不可磨灭的事——起诉公务员招考资格歧视(2004年至2008年先后共八次起诉广西人事厅),刘家海又做了他此生中可能是最不可思议的事——在曾认为胜诉在望的情形下最终撤回了他2006年后对广西人事厅提起的四起诉讼(身份、英语、年龄、学历歧视案)。 撤回的公开理由是体面的:因与人事厅在诉讼过程中对涉案法律问题形成了重要共识,即双方均认为依据《公务员法》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报考行政决定意见的行为主体是招录机关而不是录用主管机关人事厅,并鉴于人事厅一再申明其不是适格的行政行为主体,没有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刘家海同意了人事厅的该观点,故申请撤回对人事厅的起诉。 法院的裁定表面看也挺“光鲜”: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刘家海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家海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刘家海撤诉。 当然,你也可以做这样“IQ”式理解和提问:都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损害了谁的合法权益呢? 但是,法院并未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主体到底是人事厅还是招录机关;人事厅事实上也未见公开对公务员招考的一些具体的重要的问题做出有效的规范。刘家海虽也曾表示,经过2004年以来与人事厅的公务员报考纠纷诉讼,能与被告及行政审判机关在公务员法的重要问题上大成重要共识,值得各方珍惜。今后的公务员报考录用纠纷中,各公务员主管部门可能将不再作为被告的角色出现,被告的角色将主要由招录机关充当,各用人单位对此应当引起告诉重视。然而,由于缺乏主流权威媒体的广泛宣传,刘家海与人事厅的 “重要共识”未必会有什么积极的作用。 因为刘家海不可思议的撤诉,人事厅被告所在地的司法在诉讼的夹缝中成功地出逃了,算是“解放”了。但是,原告、被告和我们的法院都依旧还在权力的魔掌之中。不同的是被告是能够在魔掌中自由穿梭、甚至能够走出魔掌的,我们不能,我们的法院也不能。法治国的出路是,被告走出了魔掌,魔力就会消失,大家都会获得自由。 广西人事厅,您会做点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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