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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调法官模式的三宗“罪”

来源: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8
摘要: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31期 |公开选调法官模式的三宗“罪”作者:南门徙木《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性质为资格性考试而非选拔性考试,考生在通过司法
法院改革新思维 【连载】第31期 |公开选调法官模式的三宗“罪”作者:南门徙木《法院改革新思维》百度阅读链接《法院改革新思维》一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可点击上面链接即可前往阅读。 目前,我国司法考试性质为资格性考试而非选拔性考试,考生在通过司法考试后仍然要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才能获得公务员资格,去法院、检察院工作。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招录公务员考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各级法院、检察院经组织部门同意后自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公务员身份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调在职法官、检察官,笔者称之为“公开选调模式”。第二种模式是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司法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笔者称之为“公开招录模式”;第三种模式是由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司法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被录用人员先被送往定向委托基地接受培训,培训合格后再分配到各计划招录单位参加工作。笔者称之为“委托培养模式”。下面,笔者分别论述。本期推送主要讨论“公开选调模式”。一、“公开选调”模式概述近年来,公开选调法官成为各地法院解决法官短缺问题的新途径,正被越来越多的法院所采用。据笔者在互联网上的搜索结果,2015年以来各地法院面向全国或者省内选调法官的公告数量有几十篇。各地选调法官均要求选调对象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部分选调单位还要求选调对象必须是在职法官,有些选调单位则要求选调对象应当是在职法官或在职检察官。一些法院之所以热衷于通过全国选调方式招录法官,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法院系统没有建立起人员招录的长效机制,一些地方在案多人少矛盾愈演愈烈、法官断层严重的情况下不得不自寻出路,单独招录人员。二是通过选调方式招录的法官大多有法官工作经验,选调过来就可以承办案件。而通过省级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统一招录过来的法院工作人员不一定都通过了司法考试。即使通过了司考,也不能立即被任命法官,一般需要两年左右的过渡时间(任命法官需要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三是据笔者所知,在选调法官模式下,用人单位大多是基层或中级人民法院。而目前县级或地级市的组织部门举行的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人员考试只能为招录对象解决事业编制而无法解决行政编制。对于各级法院来讲,由于事业编制人员无法任命法官,因此意义并不是很大。而在选调考试中,选调对象本身即为拥有公务员编制的在职法官,因此可以轻易解决选调对象的公务员编制问题。四是选调模式下用人单位拥有自主选择权,可以自行设计考试题目,自行组织面试,组织部门一般不会过多干涉,从而有利于选拔到中意的人选。一、“公开选调”模式的三宗“罪”笔者认为,上述选调法官的做法固然可解决选调单位的法官短缺和案多人少矛盾,但从“全国法院一盘棋”的角度考虑,其制度弊端也应引起重视,笔者将其归纳为三宗“罪”:(一)不利于法院系统整体工作全面、均衡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存在着较大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这种差异决定了不同地区的法官在工资待遇、生活福利、工作环境和发展潜力等方面都会有较大差别。在选调法官模式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官会向经济发达地区法院流动,郊县法官会向市区法院流动,边远地区法官会向繁华地区法院流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市区法院和繁华地区法院法官案多人少矛盾的解决其实是以加剧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郊县法院和边远地区法院的法官短缺矛盾为代价的。这种“各人自扫门前雪、不顾他人瓦上霜”的法官选任机制会使经济欠发达地区成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官培养基地,使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好不容易培养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失,极大地阻碍其工作的正常开展。这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时也不利于法院系统整体工作的全面、均衡和可持续发展。(二)不具有普适性。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和市区法院公开选调法官会吸引大量优秀人才报考,而一些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公开选调法官则可能会因为吸引不来足够的报名人数而失败。(三)造成资源内耗。当前,法官短缺、案多人少是整个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问题。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郊县法院、边远地区法院的法官短缺程度与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市区法院、繁华地区法院相比可能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将全国法院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选调法官并没有增加法院系统法官的基数,反而由于开展选调工作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其实是一种资源内耗。综合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尽快叫停各地从其他法院选调法官的做法,通过建立法院系统人才招录长效工作机制的方式为各级法院补充后备人才,解决法官断层和人少案多矛盾。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