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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刑法真题之单项选择题及解析

来源:清源论法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学教育 编者按 本材料的解析,主要参考了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发给我他自己解析的资料和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感谢阮老师给我提供的帮助。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刑法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
法学教育 编者按 本材料的解析,主要参考了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发给我他自己解析的资料和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感谢阮老师给我提供的帮助。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 (刑法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21题,每题1分,共21分。 1.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解析:A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不限于法定的,还包括行为人自愿承担的义务以及基于合同等约定的义务等。A错。B具有作为可能性是不作为犯的四要件之一,B错在“不需要具有作为可能性”。C主要错在“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第一、因不作为而未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通常不成立犯罪;第二、有学者认为“行为犯”概念自身存疑问,不符合犯罪应当具有法益侵害性或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本质观。D正确在于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中至少有不报安全事故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第四章侵犯人身罪章中至少有遗弃罪,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此对“不作为犯”无论理解为不真正不作为犯还是真正不作为犯,D都正确。本题答案:D。2.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解析:A刑法“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关系,甲故意伤害王某作为故意伤害行为之构成要件结果是人身伤害,不能逾越构成要件行为范围归责自然意义的结果。甲走后,乞丐乘王某昏迷取走王某财物,王某财产损失结果只能归责于乞丐的窃取行为。其实,因果关系有两层意义:第一层自然意义的条件关系,本案甲的行为事实上为乞丐提供了便利;第二层法律上可归责于构成要件行为,显然王某财产损失结果不在甲故意伤害行为的“射程”内,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A错。B、D错,凭常识可判断有因果关系。B分歧至多存在于是故意伤害罪(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D.分歧至多存在于既遂还是未遂。C对。交警依职权接管了丙驾驶活动,对此后丙在其支配下的驾驶活动及结果负责。本题答案:C。3.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解析:A正确,似乎是甲假想防卫致人死伤,排除故意,通常成立过失罪。不过,这好像只是理论正确而已,实际发生这样的案件恐怕还是定故意伤害罪的可能性大吧?B.“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三种学说:1、原因上的自由行为;2、行为一体;3、因果关系的错误。三说结论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C足以证明已满14周岁即可,既然足以证明已满15周岁显然可以确认已满14周岁,不以查清具体出生日期为必要。D责任年龄以行为时为准。行为时14周岁生日当晚不满14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简单推理:假如被害人当即死亡,丁未达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在丁满14周岁后后死亡,丁达到责任年龄要负刑事责任,等于说被害人死得慢反倒比死得快导致行为人责任更重,不合事理。本题答案:A。4.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解析:C正解,危险驾驶罪之“机动车”属于法律概念,法律概念的认识不属于构成要件故意的认识范围,因此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正确。A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是法律认识错误而非事实认识错误。B、D本案具体场合足以认定甲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阻却责任。另外,对法律概念的误解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构成要件故意成立,也不阻却责任故意。中国学说简单化结论:法律认识错误不免责。本题答案:C。5.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解析:A项中,直接故意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放任击中甲或乙,对二人均成立杀人未遂。根据构成要件符合说,成立故意只需要在构成要件范围一致不必具体一致,因此不论对杀害甲人还是乙人有故意,都是一个杀人故意。B、D错在“数罪并罚”。一行为造成数结果犯数罪是典型想象竞合犯,不数罪并罚。C错在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对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一个故意杀人行为造成一死一伤结果,属于同种想象竞合犯。本题答案:A。6.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解析:D紧急避险对于不得已牺牲的利益并没有性质、种类限制,只有利益轻重大小的权衡,为保护个人大利益比如生命,牺牲公共财产利益,可以成立紧急避险。A对正当防卫人没有身份限制。B正当防卫阻却对不法侵害人损害的违法性,与制止不法侵害中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是否遭受损害无关,导致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属于避险行为,因此,该行为可以同时认定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C对合法追捕本来就不应当逃避,因此不得作为紧急避险的事由。本题答案:D。 7.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解析:D共同犯罪的归责原则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甲、乙、丙均对丁死亡结果起作用,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均应对丁死亡结果承担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罪责。至于拿棒子还是没有拿棒子,拿棒子打中还是没有打中,是共犯人甲乙丙中哪个人致死不能确定不影响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故意伤害罪之加重结果“致人死亡”,不以故意为必要,因此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对该死亡结果没有故意,照样承担罪责。共犯人甲乙中哪个人致死不能确定(存疑),仅仅在量刑时适当考虑。甲乙丙对丁死亡结果的作用大小,在认定主从犯时考量。D正确,与D对立的ABC错。根据共犯责任理论简单推论:即使查明致命伤是甲造成不是乙丙造成的,乙丙同样成立甲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共犯,同样应当适用伤害致死加重的法定刑,查不明的当然也难逃伤害致死罪责。本题答案:D。8.《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解析:B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获利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追缴,追缴金额以挪用公款违法所得为准。但对于500万元不叫退赔,准确地说,叫追缴,故B的表述并不准确。A赌资属于用于犯罪之物,应当从持有人处没收、追缴。甲输掉的赌资已经不在甲占有下,应当从赢家处追缴。C与A同理,贿赂物属于用于犯罪之物应从占有人处追缴。退赔限于违法所得或造成损失的场合。D应按照个人实际违法所得追缴。本题答案:B。9.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修正案(九)》第1条所增设的从业禁止的规定。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B项正确。A利用职业便利包含利用职务上便利,利用职务上便利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职务便利是职业便利的下属概念。C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根据刑法第58条之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故假释之日即可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不必等到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后。D错在“均”字,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不一定都是3-5年。本题答案:B。10.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解析:B追诉时效应当根据各自罪行轻重应适用的法定刑范围确定追诉时效。共犯人各自对共同犯罪行为造成结果负责的前提下,应当各自对结果作用大小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责任。A“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包含拘役、管制。C追诉时效期间长短由实体法决定,实体法变化会导致追诉时效长短的变化,所以属于刑法实体问题。追诉时效中断事由之“犯罪”应当指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本题答案:B。1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解析:D行为人用公款赌博,在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时只能退而求其次认定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高度罪与低度罪关系,类似于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关系。不能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只能退而定轻罪。A诈骗与盗窃自法律上是排斥关系,违背被害人意志夺取占有物的,是窃取;基于被害人意思处分取得占有物的是骗取,非此即彼。B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高度罪与低度罪关系,理同D。C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侵害两个客体而非同一客体,其一、财产;其二、国家机关声誉。本题答案:D。1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问题。该罪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那一章的兜底罪名(补充罪名),而是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兜底罪名,其危险方法的界定必须采取严格的限制解释,其犯罪的手段以及对法益的危险程度必须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罪具有相同的程度。甲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险很小,既不构成放火罪,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题答案:C。13.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解析:本案陈某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破坏交通设施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本案击中幼童属于不同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即破坏交通设施的故意行为偶然地(非故意地)致幼童死亡,幼童死亡结果不在陈某故意认识范围内、且与交通设施的毁坏无关。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第117条的规定属于基本犯,第119条属于结果加重犯。C正确ABD当然错。本题答案:C。14.甲急需20万元从事养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时被信用社主任乙告知,一个身份证只能贷款5万元,再借几个身份证可多贷。甲用自己的名义贷款5万元,另借用4个身份证贷款20万元,但由于经营不善,不能归还本息。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贷款诈骗罪,乙不构成犯罪B.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不构成犯罪C.甲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解析:骗取贷款罪具有诈骗罪“骗取”的属性,即以被害人(金融机构审批贷款人)因被骗(不明真相)而陷入错误,从而做出放贷决定为要件。信用社主任乙知情,甲的行为不具有骗取性,甲不构成骗取贷款罪。乙明知甲违规申请贷款而审批发放贷款,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D正确,ABC当然错。本题答案:D。15.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解析:乙丙不明真相,误以为是索债而绑架人质,不成立绑架罪,仅成立非法拘禁罪,同时,乙丙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或者拐骗儿童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无论构成哪个罪都是犯罪既遂。A错,因为乙丙为索债而绑架人质,不成立绑架罪。B甲成立绑架罪,刑法第239条第三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罪定罪处罚。绑架罪是侵犯人身权利罪,故实际扣押住人质为既遂。C错在“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致吴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本题答案:D.I16.贾某在路边将马某打倒在地,劫取其财物。离开时贾某为报复马某之前的反抗,往其胸口轻踢了一脚,不料造成马某心脏骤停死亡。设定贾某对马某的死亡具有过失,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贾某踢马某一脚,是抢劫行为的延续,构成抢劫致人死亡B.贾某踢马某一脚,成立事后抢劫,构成抢劫致人死亡C.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应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D.贾某构成抢劫罪的基本犯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想象竞合犯解析:贾某在抢劫既遂后,为泄愤而踢被害人一脚,该行为不具有抢劫性质,独立于先前的抢劫行为。该轻踢一脚不具有故意伤害性质,故仅成立过失致人死亡。抢劫与轻踢一脚是两个意思支配下的两个行为犯两个不同种罪,数罪并罚。C正确,则ABD错。本题答案:C。疑惑之点:都踢死人了,怎知“轻踢一脚”?轻到用脚拨拉一下的程度,意外事件才是;超过了用脚拨拉一下程度踢死人怎能看出、鉴定出“轻踢”?案情不清。 17.关于诈骗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甲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通过预先植入的木马程序取得他人财物。即使他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甲也成立诈骗罪B.乙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取得他人财物的,由于他人知道自己付款,故乙触犯诈骗罪C.丙将钱某门前停放的摩托车谎称是自己的,卖给孙某,让其骑走。丙就钱某的摩托车成立诈骗罪D.丁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刘某存折中的5万元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对丁应以诈骗罪论处解析:B被害人“知道自己付款”,即行为人通过欺骗被害人处分财产而取得占有,是骗取。A被害人“不知点击链接会转移财产”,行为人非因被害人处分而取得占有,是窃取而非骗取。C丙是盗窃摩托车的间接正犯。D丁是窃取。即ACD都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本题答案:B。 18.乙女在路上被铁丝绊倒,受伤不能动,手中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摔出七八米外。路过的甲捡起钱包时,乙大喊“我的钱包不要拿”,甲说“你不要喊,我拿给你”,乙信以为真没有再喊。甲捡起钱包后立即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B.甲以欺骗方法使乙信以为真,成立诈骗罪C.甲将乙的遗忘物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D.只能在盗窃罪或者抢夺罪中,择一定性甲的行为解析:甲的行为违背他人意志夺取他人占有物,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是盗窃或抢夺。D正确则ABC错。A错,乙女绊倒不是甲所为,不能认定其为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B错,因为违背意志夺取占有,是窃取、夺取不是骗取。C错,因为该钱包仍认为在乙女占有下,不是遗忘物。本题答案:D。19.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A.甲与傅某相互斗殴,警察处理完毕后让各自回家。傅某当即离开,甲认为警察的处理不公平,朝警察小腿踢一脚后逃走B.乙夜间入户盗窃时,发现户主戴某是警察,窃得财物后正要离开时被戴某发现。为摆脱抓捕,乙对戴某使用暴力致其轻微伤C.丙为使其弟逃跑,将前来实施行政拘留的警察打倒在地,其弟顺利逃走D.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警察检查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中一般要求以暴力、威胁的方法。C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A错,因为执行公务行为已经结束,不存在妨害的问题。B错,因为戴某不是执行公务行为而是正当防卫或自救行为,乙可能构成转化成抢劫罪。D错,因为刑法第318条的特别规定,只能按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加重犯处理。本题答案:C。20.甲杀丙后潜逃。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解析:C错误最明显,因为乙的行为与诬告陷害完全不搭界,且诬告陷害罪对陷害的对象必须是特定、具体的人。A不错,因为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不错,因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不包含犯罪人本人伪造证据掩盖自己罪行的行为,因为本人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责任)而不成立犯罪。D不错,属于“作假证明”包庇。本题答案:C。21.国家工作人员甲听到有人敲门,开门后有人扔进一个包就跑。甲发现包内有20万元现金,推测是有求于自己职务行为的乙送的。甲打电话问乙时被告知“不要问是谁送的,收下就是了”(事实上是乙安排丙送的),并重复了前几天的请托事项。甲虽不能确定是乙送的,但还是允诺为乙谋取利益。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没有主动索取、收受财物,不构成受贿罪B.甲没有受贿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不可能构成受贿罪,故甲不构成受贿罪C.甲允诺为乙谋取利益与收受20万元现金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不构成受贿罪D.即使认为甲不构成受贿罪,乙与丙也构成行贿罪解析:无论甲是否给构成受贿罪,“乙与丙构成行贿罪”绝对正确。相反其他各项明显错误。A错,因为构成受贿罪不以索取为必要,“被动收受”是受贿罪的常态。B错,因为受贿罪故意限于直接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进一步扩展:根据刑法第14条第一款,犯罪故意包括明知且希望(直接故意)和明知且放任(间接故意),普遍适用于分则各罪,犯罪故意概念具有统一性,故没有理由认为,某个故意罪不包含间接故意,同样的,也不能说,某个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间接故意,不包括直接故意。C错,因为,首先足以认定甲知道该20万元贿赂是乙所送,其次根据司法解释,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而收其财,视为允诺为其谋利,所以具有因果关系。本题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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