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试卷二刑法真题之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及解析
来源:清源论法 作者:清源论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学教育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
法学教育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51—63题,每题2分,共26分。5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解析:A逻辑上对同一条文的“暴力”不可能同时作扩大和缩小解释。但是,此一条文“暴力”作扩大还是缩小解释,不影响彼一条文的解释。因为刑法中“暴力”一词在不同条文中含义不同,可以作不同解释。刑法用语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必须根据语篇原则,结合语境进行解释。B同一词语“侮辱”,在《刑法》第237条中的与第246条中的客观、主观内容都不同。侮辱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且要求手段具有公然性,而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法益则是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没有要求手段具备公然性。C当然解释是根据事理逻辑和形式逻辑做出的解释。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是体系解释,不是当然解释,而且,当然解释也不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D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刑法解释的形式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是刑法解释的实质要求,即法益保护的要求,所以刑法解释必须从文字到目的,也可以从目的到文字。本题答案:AD。52.甲、乙共同对丙实施严重伤害行为时,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丙乘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C.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解析:A错,因为对于“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对于欲打击的对象丙没有造成重伤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于错误打击的乙成立过失重伤罪,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B错,因为“甲误打中乙致乙重伤”,是“打击错误”,而非“对象错误”。至少存在认识错误种类的误判。C甲以犯罪故意却客观上打击不法侵害人乙救助了丙(坏心办好事·出于犯罪动机的行为意外地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效果),属“偶然防卫”。偶然防卫致正在进行故意致人重伤的不法侵害人乙重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对丙虽然有伤害故意但事实上没有造成丙重伤,仅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D正确,第一、“打击错误”或“对象错误”,均属于主观认识问题,而本案要点是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结果。首先,重伤乙与乙进行重伤害的不法侵害相当,没有造成不应有损害;其次,对丙没有造成损害且阻止了可能致丙重伤的结果,客观有益而无害。客观上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不能因其有恶意就认为故意伤害罪既遂。第二、偶然防卫的核心就是主观怀犯罪意图、客观阻止了不法侵害保护了法益,客观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不可能犯罪既遂。本题答案:CD。53.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解析:A错,犯罪过程中自动阻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且犯罪(既遂)结果实际没有发生的,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最后不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B乙已着手抢劫,意志意外原因未得逞(未抢取财物),是抢劫未遂。C以珍宝、古董、玉石、黄金等贵重物品为目标盗窃、抢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实际只取得价值不够数额较大的赝品的,属于(目标)未遂情形。第一、因为实际数额取得数额不够较大,一般不成立盗窃、抢夺罪既遂;第二、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情节严重主要是以巨大财产为目标盗窃。D错,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帮助行为犯罪化的罪名,具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与危害国家安全罪不再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要求其既遂以“资助行为”完成为准,不以被资助行为既遂为必要。本题答案:BC。54.关于罪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或情节)?A.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B.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C.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D.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解析:A错,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限定是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所以,使用变造的货币不成立使用假币罪,可能触犯诈骗罪。B正确,走私毒品罪(第347条)与走私假币罪(第151条)是不同种罪,数罪并罚。C错,牵连犯之牵连关系,指两种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关系,二者关联如此密切、如此常见以至于刑法将其规定为该罪的行为方式,如刑法第194条之票据诈骗罪规定,“使用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第196条规定适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货币后又使用、贩卖、运输的等等。学说对牵连关系掌握的尺度虽然存在分歧,但是应当是犯罪行为法律上的关联性。犯罪人在犯一罪后偶然地引起另一犯意或者用于另一犯罪,而这不是牵连关系。本案丙盗窃时窃得军服,“偶然”地成引起招摇撞骗犯意或用于招摇撞骗,不是牵连犯,属于应当数罪并罚的数罪。D正确,刑法第287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另《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303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个为网络赌场提供互联网接入的行为同时触犯二罪,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典型想象竞合犯。本题答案:BD。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A.(1)死刑 (2)有期徒刑 (3)死刑 (4)罚金B.(1)无期徒刑 (2)拘役 (3)无期徒刑 (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 (2)拘役 (3)有期徒刑 (4)附加刑D.(1)拘役 (2)管制 (3)拘役 (4)剥夺政治权利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熟读刑法第69条罪数并罚的规定,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九)》第2条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或者拘役和管制的并罚的理解。A判处(1)死刑、(2)有期徒刑,执行(3)死刑 ,(4)罚金附加刑仍须执行;B.判处(1)无期徒刑、(2)拘役的,执行(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附加刑仍须执行;C.判处(1)有期徒刑、(2)拘役,执行(3)有期徒刑,(4)附加刑仍须执行。D错。判处(1)拘役、(2)管制的,并科或分别执行原则,(3)拘役执行完毕,还要执行管制。拘役不能吸收管制刑。本题答案:ABC。56.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活动犯罪的修订。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帮助资助行为行为犯罪化,直接适用本条以帮助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对甲不再适用总则规定以乙的“组织恐怖组织罪”的共犯论处。B,乙构成刑法第120条的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D第120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本条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单独规定为犯罪,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这就是预备行为实行行为话(正犯化),排斥总则犯罪预备的适用。本题答案:ABCD。57.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B.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C.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D.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解析:A正确,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是不同种罪,应实行数罪并罚。B错。使用有毒害物质的饲料饲养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C正确,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以“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为要件,不以销售金额为要件。D正确,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事实认识错误,即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而主观上仅有销售不安全食品(罪)的认识,仅承担轻罪,即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罪责。本题答案:ACD。58.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B.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C.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D.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解析:A正确,刑法第234条之一“……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错,出卖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不问儿童是否属于被拐取,即使是父母出卖亲生子女也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C正确,为索债而绑架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指拘禁行为造成被拘禁人死亡结果。吴某驾车逃离途中且无人紧追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与拘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错,强制侮辱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以暴力、胁迫强制手段为前提。本案以寻求刺激为目的、大街上追逐拦截妇女,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显然不符合强制侮辱罪的要件。丁某等人主观具有寻衅滋事动机、客观符合寻衅滋事行为类型,在公共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性质。本题答案:AC。59.下列哪些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考虑数额)?A.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B.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C.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D.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解析:A、B、C违背客人意志窃取客人占有的财物,盗窃。要点:ABC三场合均认为财物在被害人(客人、旅客)占有下,服务员顶多是占有的辅助者,不是占有的主体,因此,既不是委托保管物,也不是遗失遗忘物。D被窃取对象是汽车,汽车仍在车主占有下。钥匙遗失遗忘,不等于汽车遗失遗忘,取得车钥匙不等于取得汽车的占有,且收银员对汽车也没有处分权,不能认定为诈骗罪。本题答案:ABCD。60.2016年4月,甲利用乙提供的作弊器材,安排大学生丙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但丙考试成绩不佳,甲未能进入复试。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B.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C.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D.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解析:根据刑法第28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要求是“组织作弊”,即组织多人进行考试作弊,而本案中,甲仅仅是自己一人考试作弊,故,不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同样的,提供作弊器材的乙也就不构成本罪。CD刑法第284条(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包括甲丙的行为。从法条上看,替考成绩如何不影响犯罪成立。本题答案:CD。61.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无牟利目的,为江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对甲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B.乙为蒋某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费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了若干“劳务费”。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C.丙与曾某互不知情,受雇于同一雇主,各自运输海洛因500克。丙将海洛因从一地运往另一地后,按雇主吩咐交给曾某,曾某再运往第三地。丙应对运输1000克海洛因负责D.丁盗窃他人200克毒品后,将该毒品出卖。对丁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解析:《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武汉)》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可见,AB正确,代购毒品,不牟利的不成立贩卖毒品罪。持有数量较大的(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为牟利而代购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C错,因为“丙与曾某互不知情”,主观上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起到相互帮助的作用,不成立共犯。仅对自己贩运的部分毒品负责。D正确,根据司法解释,盗窃毒品的成立盗窃罪,而后将所盗窃毒品卖出的,成立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因为盗窃毒品侵犯财产法益,销售毒品侵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秩序,侵害两个不同的法益,这不同于盗窃财物后销赃的行为。本题答案:ABD。62.关于贿赂犯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是公立高校普通任课教师,在学校委派其招生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考生家长10万元。甲成立受贿罪B.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收受医药代表10万元,承诺为病人开处方时多开相关药品。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C.丙是村委会主任,在村集体企业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其谋利。丙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D.丁为国有公司临时工,与本公司办理采购业务的副总经理相勾结,收受10万元回扣归二人所有。丁构成受贿罪解析:A正确,公立高校招生属于从事公务。B正确,乙利用医生看病开处方职务便利,不是从事公务。但是本题有争议,乙是国有医院副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10万元是利用副院长的职务便利,尽管开处方是一种劳务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但不影响其前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C正确,村主任村集体招标,属于村务而非公务。D正确,国有公司副总采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收受回扣的成立受贿罪。丁是副总的受贿罪共犯,不论他身份如何都是受贿罪共犯。本题答案:ABCD。63.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解析:A错,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与秦某职责无关,失火与秦某离开办公室没有因果关系。B错,武某,失职行为极其轻微,且致张三死亡的结果不能归责于武某,而应归责于何某非法行医行为。CD明显符合滥用职权罪的要件。本题答案:CD。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86—91题,每题2分,共12分。 (一)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请回答第86—88题。86.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乙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B.乙交通肇事且致使刘某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C.丙与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D.丙将刘某藏匿致使其错过抢救时机身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解析:A错,主要因为被害人死亡结果只能归责于乙的肇事行为,不应当归责于乙的事故离开现场不救助行为,所以不是逃逸致人死亡,乙只构成普通的交通肇事罪。B错,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的,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要件,仅成立交通肇事罪一罪,不另外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C错,丙和乙都应对刘某的死亡负责,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正犯,丙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根据《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和第7条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一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这个解释违背了共犯的原理;二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本案中,乙对发生的肇事后果并不知情,丙也不是正犯,顶多是交通肇事罪的教唆犯。D,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把被害人遗弃或者隐藏使其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丙虽然不是交通肇事者,但是他欺骗有救助义务的肇事者乙离去,具有相当于肇事者乙的救助义务或保证人地位,而后将被害人隐藏致死,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者相当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本题答案:D。87.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伪证罪与包庇罪是相互排斥的关系,甲不可能既构成伪证罪又构成包庇罪B.甲的主观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没有妨害司法的故意,不构成妨害司法罪C.乙唆使丁代替自己承担交通肇事的责任,就此构成教唆犯D.丁的“自首”行为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触犯包庇罪解析:A,在正确处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关系上,张明楷认为,“不排除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现象,对此应作为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处罚。”据此A错误。B骗取保险金目的与妨害司法故意不排斥,一个行为可以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故B错误。C乙唆使丁“顶包”包庇,如果定罪也是刑法第207条之“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但因为乙是本犯,缺乏期待可能性(责任),排斥教唆犯适用。C错误。D不错,丁“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乙,触犯包庇罪。本题是选非题:ABC。88.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触犯保险诈骗罪B.甲既触犯保险诈骗罪,又触犯诈骗罪,由于两罪性质不同,应数罪并罚C.陈某未将保险金据为己有,因欠缺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D.陈某与甲密切配合,骗取保险金,两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解析:A正确,刑法第198条,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属于保险诈骗行为之一。B错,典型法条竞合,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认定为保险诈骗罪即可。C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骗取本公司财物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不限于本人非法占有,也包括给第他人占有。类似的情形如,国家工作人员帮助他人骗取国家救济、补贴、拆迁款等等,也有认定为贪污罪的。如果双方共同占有骗取的财物,一般定共同贪污。只有骗取者一方占有的,判决左右摇摆,有定骗取者诈骗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有定共同诈骗罪。D正确,刑法第198条第三款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本题答案:AD。 (二)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请回答第89—91题。89.关于事实一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B.甲将商品房过户给蔡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C.甲虚假平账,不再归还600万元,构成贪污罪D.甲侵占公司600万元,应与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解析:甲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房产一套过户给他人归还个人借款,且已经“平帐”,客观上侵占了公共财产、实现了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贪污罪。故,C正确。A错,因为甲将房款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不足以证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B错,挪用公款罪对象是“公款”,不包括“公物”(房产)。D错,甲仅有侵占公司房产的一个行为,仅成立贪污罪一罪。本题答案:C。90.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B.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C.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D.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解析:刑法第223条【串通投标罪】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A根据第223条串通投标罪分两种类型: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没有串通投标报价,仅仅是约定由其中一人得标,若其他人中标的,将标的转让。通常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不是串通投标罪。根据案情,三家公司分别制作标书,没有串通价格,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似乎没有损害招标人利益,如果另两家公司中标,转让给程某公司,似乎也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不符合“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要件。B错,按照223条第二款,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直接适用该款以串通投标罪定罪处罚,不适用教唆犯规定。另第二款之罪也以“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为要件,甲某行为似乎不具备这一要件。理由同A。C错,行贿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D错,受贿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司法实务上严格按照贿赂物的实际价值定罪,实际价值不到数额较大的,绝对不定贿赂罪。理论上,甲某似乎可成立受贿罪未遂。本题答案:A。91.关于事实三的分析,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甲以非法手段骗取国有公司的财产,构成诈骗罪B.甲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构成贪污罪C.程某协助甲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欺骗,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犯D.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帮助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解析:无论是诈骗还是贪污,都是非法占有财物,实质上侵犯了他人或公司财产。本案甲某确实为公司垫付了5万元,本该由公司支付给甲。甲以假发票做账,套取自己为公司垫付款,是取得自己应得的有财产,没有侵犯公司财产。其非法性不在取得财产而在做假账,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甲作为正犯不成立犯罪,程某帮助行为当然不构成犯罪。故,四项全部错误。另,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产,一般认为是法条竞合犯。大体可以认为,贪污罪与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在法条上是特别关系。程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本人侵占公司财产必须达到6万元才构成犯罪,如果认为认定甲构成贪污罪,那么,程某帮助他人贪污5万元,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本题答案:ABCD。二、案例题(本题22分)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己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问题: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2.关于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主要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何罪(说明理由)?是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成立帮助犯(从犯)?4.孙某向赵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何罪(说明理由)?关于法定刑的适用与犯罪形态的认定,可能存在哪几种观点?5.孙某将赝品出卖给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参考答案: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二,认定成立抢劫罪一罪。理由是,赵某杀害钱某是为了使名画不被返还,钱某对名画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所以,赵某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 2.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钱某活埋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或概括的故意。对此现象的处理,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将赵某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其二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故意的抢劫致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一罪);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答出其他有一定道理的观点的,适当给分。 3.孙某对钱某的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某明知钱某没有死亡,却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显然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对钱某的死亡也起到了作用。即使认为赵某对钱某成立抢劫致人死亡,但由于钱某不对抢劫负责,也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或普通抢劫)与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孙某就是利用过失行为实施杀人的间接正犯;倘若在前一问题上认为赵某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或故意的抢劫人死亡即对死亡持故意),则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从犯)。 4.孙某索要名画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孙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利用合法行为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的也属于敲诈勒索。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万元适用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并将取得价值8000元的赝品的事实作为量刑情节,这种观点将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作为加重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是,对孙某应当按8000元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认定为犯罪既遂,不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种观点将数额较大视为单纯的量刑因素或量刑规则。 5.孙某出卖赝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孙某以为出卖的是名画,不具有诈骗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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