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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 沈阳期 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审理、重整、清算法律实务 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

来源:法培中心涂乐琼 作者:法培中心涂乐琼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审理、重整、清算法律实务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中律教培 [2016]第65号 关于举办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审理、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以及“清
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审理、重整、清算法律实务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中律教培 [2016]第65号 关于举办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审理、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以及“清理处置僵尸企业”的大背景下,破产案件大量增加。破产案件涉及资产重组、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关系,错综复杂,审理难度颇大。而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和解并称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如何正确理解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实务中恰当操作与管理重整案件,成为破产律师,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的挑战之一。为推动强制清算案件类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系列司法解释及法律实施有关衔接的规范文件。如:执程序的衔接;另外,“关联企业破产司法解释”出台在即。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探讨破产案件前沿热点难点问题及审判对策,提高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的业务技能,指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关联企业破产,规范破产管理人操作,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将举办“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审理、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 神州法培大讲坛承办单位: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北京神州法培教育咨询中心二、参加对象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审判的法官;各类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以及相关专业人员;各类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负责清算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破产法教学与科研的专业人员。三、时间、地点报到日期:2016年11月17日会议时间:2016年11月18日—20日(三天全天学习)会议地点:沈阳市报名截止日期:2016年11月11日四、参加办法参加的代表须交纳讲座会议费3000元/人(含专家报告、场租、资料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1.会务组联系方式:负责人:涂乐琼 13975806748 (微信号) 电话:010-52385492传真:010-52385493指定报名邮箱:[email protected]在线QQ咨询报名:2927196912 微信报名咨询:371404587 全年计划请关注公众号:tuleqiong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2、报名表 神州法培大讲坛·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网 北京华睿创新企业管理咨询中心 2016年10月 附件1:讲座日程安排11月18日(星期五)9:00-12:0014:00-17:00(一)管理人工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1、管理人的指定 2、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3、债权审查的标准4、管理人工作重点和实务技巧 5、管理人法律风险防范(二)破产重整实务操作与案例分析1、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 2、重整流程法律要点 3、重整计划草案制作4、重整期间监督方式与操作 5、重整期间发生的债务处理 6、债转股7、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主讲人:尹正友 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11月19日(星期六)9:00-12:0014:00-17:00(一)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背景下,破产审判现状与推动举措1、近几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现状、破产程序启动难的主要原因与应对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的精神3、破产审判的历史契机:供给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破产审判对僵尸企业的功能(二)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的理解与适用1、破产原因及其认定标准 2、破产申请人的举证义务 3、法院及时审查义务4、对破产申请异议的处理 5、裁定受理的期限及监督程序 6、审限管理及绩效考核 7、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8、破产撤销权的适用 9、无效行为的认定10、债务人财产的追收 11、取回权、抵消权的行使 12、划拨土地使用权(三)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的类型 2、管理人的指定 3、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四)企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费用的认定 2、共益债务的认定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五)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1、适用条件 2、高度混同的认定 3、排除适用情形4、申请主体 5、法院依职权适用 6、管辖法院的确定7、管理人的指定和工作移交 8、合并后果 9、合并前后程序的衔接(六)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1、受理后的中止执行和解除查封 2、执行不能转破产清算(强制破产)主讲人:周 荆 北京市三中院民六庭庭长,破产法司法解释小组成员11月20日(星期日)9:00-12:0013:30-16:30(一)破产法实践中的若干程序问题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1、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2、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 3、破产管理人制度4、破产欺诈与逃债法律适用 5、企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6、重整法律问题7、职工权益的保护 8、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 9、特殊主体的破产(二)公司强制清算实务1、公司强制清算法律规范 2、强制清算的难点 3、强制清算关键环节4、申请和受理 5、清算组的指定 6、债权申报和确认7、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 8、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 9、强制清算衍生诉讼10、清算方案的制定和确认 11、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 12、清算义务人民事责任(三)解散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1、程序启动 2、管理人的衔接 3、清算事务的衔接 4、清算费用的衔接(四)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疑难问题1、优先购买权问题 2、购房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3、工程款优先权4、以房抵债问题的处理 5、行政资质、许可的延期及变更 5、房地产企业的重整主讲人:周 荆 北京市三中院民六庭庭长,破产法司法解释小组成员专家均已接受邀请,但因不可预见因素请以报到通知为准;小议题仅供参考,请以专家授课为准。更好地为全国法律工作者服务,中心将实行会员制服务方式 自即日起接收2016-2017年度新会员单位和个人申请:一、VIP会员:会费 12万元/年,VIP会员免费参加由我中心及我中心与其他相关权威机构联合举办的培训活动,次数不限,每期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10人次。二、贵宾会员:会费32000元/年,会员单位可免费25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5人次;三、普通A级会员:会费16000元/年,会员单位可免费11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3人次;四、普通B级会员:会费8000元/年,会员单位可免费5人次参加会议,每期培训不超过2人次.附件2:僵尸企业处置、破产案件审理、重整、清算法律实务暨《破产法司法解释》与破产管理人实务专题讲座报名表因名额有限,此表请尽快传真至涂乐琼:010-52385493指定报名邮箱:[email protected];在线QQ咨询报名:2927196912微信报名咨询:13975806748(法律佳人)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参 加 人 员姓 名职务性别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住宿预订□合住 □包房 □不住拟住日期:2016年 月 日— 月 日是否会员单位□贵宾级 □A级 □B级您重点关注的内容或您的培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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