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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护意见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护意见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沈德能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本案证据材料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辩护意见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吴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沈德能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人。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查阅本案证据材料后,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如下:一、本案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本案是由浦北县烟草专卖局和公安局在储存非法经营物品(烟草)现场查获而破获,烟草并没有出售。这是犯罪过程中,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依法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二款“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轻处罚。二、吴某在本案中是从犯,依法应当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在本案中,吴某仅仅对非法经营的烟草打包,在整个非法经营烟草过程中,打包是微小的环节,只起到辅助作用。收购,运输,贩卖才是非法经营的主要环节和起到决定的作用。因此,吴某在本案中是只起到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本案当中的起到的微小作用,依法应当免除处罚。三、犯罪嫌疑人吴某的行为符合不起诉的条件:1、以上两点说明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依法应当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犯罪嫌疑人吴某是初犯,第一次被“朋友”怂恿而犯罪;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归案后,坦白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很好,主观恶性很小。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的规定,贵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四、退一步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犯罪行为介于可起诉和可不起诉之间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六)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 1.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规定,贵院依法也应作出不起诉决定。五、犯罪嫌疑人吴某年纪尚小,刚从学校毕业进入社会不久,父亲过早去世,靠母亲一人拉扯长大,是单亲家庭。如果因为一次轻微的犯罪而被起诉,留下犯罪记录,心底里留下阴影和污点,将影响犯罪嫌疑人吴某的人生后面的前程,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成长不利。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的母亲也将因为唯一儿子有犯罪记录而长期担忧,必将影响到在其邻里街坊当中的形象,影响到家庭的幸福和晚年生活。综合考虑,贵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社会效果要比作出起诉决定的社会效果好很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犯罪嫌疑人吴某犯罪行为的情节、相关法律和规定,综合考虑不起诉的社会效果,恳请贵院对犯罪嫌疑人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5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