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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胜诉:细节决定成败一府一局均败诉

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作者:京平拆迁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拆迁案例 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 拆迁维权 农村拆迁 【写在前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可知,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年,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但是,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安置不落实
拆迁案例 拆迁律师 拆迁补偿 拆迁维权 农村拆迁   【写在前面】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可知,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年,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但是,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切实做好征补偿地安置工作,国土资源部特要求相关部门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搞好征地实施管理。  【案例索引】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X行初X号  【原告】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库建辉律师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叶方荣律师  【被告】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原行政机关)  五莲县人民政府 (复议机关)  当事人沈先生是山东省五莲县叩关镇某村村民,一直在本村居住生活。2012年起,因整体规划,该村面临整体搬迁,但是拆迁方拒绝提供任何合法征地的法律文件,提供的补偿标准也已经明显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沈先生与拆迁方尚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拆迁方的搬迁要求。而就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之下,2015年3月,该村村民委员会竟组织相关人员对沈先生的合法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自2012年掀起的拆迁风波至房屋被强制拆除,沈先生一家人经历了长达3年之久的精神折磨,最终还是没有逃脱强拆噩运。看着100多平方米的房子就这么被夷为平地,沈先生开始东奔西走,到处寻求帮助,希望可以有人站出来为自己主持公道。但是,几个月过去了,事件依旧没有任何转机。眼看着房子已经被拆一年,沈先生终于意识到,或许只有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  于是,一家人开始四处咨询、打听,希望可以找到一个团队协助自己与强大的拆迁方抗衡,为自己挽回损失。经过一番比较和咨询,2016年年初,沈先生终于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并将自己的维权事宜交付给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库建辉律师和资深拆迁律师叶方荣律师。  【维权第一枪】接受沈先生的委托后,京平律师迅速针对拆迁方的拆迁程序启动了一系列法律调查程序。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向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关于征收当事人所在地的征收批准文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及申报材料。根据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京平律师发现其提供的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系其针对征收当事人所在集体土地的拟定补偿方案。  该方案尚未经过公告、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举办任何听证,更没有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公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于尚未生效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维权第二枪】收到上述公开内容后,京平律师迅速草拟了第二次信息公开申请,即向五莲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适用于当事人所在的被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很快地,沈先生收到了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不予答复通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该申请属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其可以作出不重复答复。对于这一答复,京平律师早已料到。所以,针对这一答复,京平律师向五莲县人民政府提出了复议申请,要求撤销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通知书》。  虽然,京平律师已经充分说明了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不予答复通知的违法性,但是五莲县人民政府最终作出了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维权第三枪】拿着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通知书》和五莲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沈先生虽然已经深感焦虑,但是京平律师却依旧泰然处之,只因为这些都还在他们的掌控之中。  2016年6月25日,京平律师助沈先生以一纸诉状将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和五莲县人民政府一并送上了被告席。庭上,京平律师面对两个行政机关的强大气场仍然冷静从容,应对行政机关的辩解,京平律师以过硬的专业知识一一驳回,最后指出本案的关键,即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系“拟定”,而非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比准的生效的方案,尚无法律效力。而第二次的信息公开申请是针对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适用于该被征收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本案涉及的第一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非同一内容。据此,京平律师要求法院撤销原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通知书》、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逆转】最终,法院采纳了京平律师的意见,认为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通知书》违法,应予撤销。并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被告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X号《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通知书》及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莲政复决字【2016】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律师说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征地落实过程中必须保证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征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收人有权利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组织听证。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修改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虽然规定如此明确,但是实践中,多数地区适用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属于本案中涉及的拟定方案,是在没有经过公告、没有听取被征收人意见、没有组织听证的情况下直接执行的方案,这一方案甚至尚未经过法定批准程序,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本案虽然胜诉,但是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和法院提出的部分观点,律师持保留意见。  总之,并不是所有的红头文件都如圣旨般不可违背,为了避免合法权益在无形中被剥夺,请将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责任编辑:京平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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