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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存私房钱购房产 离婚被要求分割

来源:长沙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作者:长沙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2012年3月,李某与王某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婚后,王某和丈夫居住在公婆为两人准备的婚房里,娘家作为陪送的嫁妆,给小夫妻购置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王某名下。2013年3月,王某发现李某有了婚外恋。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王某偷偷藏起了私房钱。2014年初,王某
2012年3月,李某与王某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婚后,王某和丈夫居住在公婆为两人准备的婚房里,娘家作为陪送的嫁妆,给小夫妻购置了一辆小轿车,并登记在王某名下。2013年3月,王某发现李某有了婚外恋。为了给自己留条后路,王某偷偷藏起了私房钱。2014年初,王某用手里40多万元的私房钱在郊区偷偷购置了一套二手房,并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最终李某提出离婚,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其名下的房产,他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一般来说,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殊的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都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为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  “私房钱”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积攒下来的财物,其性质上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并未就“私房钱”的归属进行约定或存在约定不明、约定无效的情形时,“私房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责任编辑:长沙离婚财产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