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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国商法司法体系的发展与伦敦商事法院的设立

来源:取法乎上 作者:取法乎上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蒋天伟十七世纪以前,英国商事司法可粗略分为王室与地方两大系统。王室又分为两个法院系统管辖。贸易中心法院(由王权总体管理)管辖陆路,海上案件由“海事法庭”(Admiralty court)管辖。直到十七世纪普通法并不管辖商事纠纷诉讼。仍由适用商人法的海事法院
蒋天伟十七世纪以前,英国商事司法可粗略分为王室与地方两大系统。王室又分为两个法院系统管辖。贸易中心法院(由王权总体管理)管辖陆路,海上案件由“海事法庭”(Admiralty court)管辖。直到十七世纪普通法并不管辖商事纠纷诉讼。仍由适用商人法的海事法院或是贸易中心法院管辖。这些专门法院使用的诉讼程序和所依据的实体法律绝大多数建立在商事习惯之上。商业事务法律由专门法院依据专门的法律处理而不由普通法法院处理是十七世纪之前的常态。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普通法法院在对海事法院的商事纠纷管辖权之战的全面胜利,商事案件的处理开始全面落入普通法法院的手中,其间也就开始了普通法对商人法的吸收过程,商人法在这一国家化的过程中逐步作为普通法的一部分而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直到十九世纪末英国商事法庭的建立商人法始终在普通法法庭上发展。位于伦敦的商事法庭的建立,对于商法司法体系具有里程碑式价值,这一事件在《司法改革法》颁布之后,对商法整体成型也具有相当意义。[1]1.海事法庭司法辖权的变迁从中世纪开始,在英国主要是一些地方法庭对商事事务与海事事务具有司法辖权,处理商业与航运事务,比如五港联盟(Cinque Ports)。[2]很长一段时期海事案件与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落在地方司法权力手中,有海港的市镇有自己的海事法庭,在潮汐起落之间听审于海岸边;但在英国进入近现代以后,仍然在实际运作的就只剩一个由五个城镇组成的授权实体仍然拥有司法管辖权,五港联盟可能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海事管辖法院,其余地方性海事法院最终都几乎被与时俱进也更集中化的司法管辖所取代,即被王室的海事法院(Royal Admiralty)所取代。有人认为英国的灰足法庭等地方性商事法庭被王室法院系统逐渐地取代,[3]当不断有制定法通过设立起如贸易中心法院这类王室系统法院与地方性商事法庭争夺案件时,另一个海事管辖权上的王室利益代言人——海事法院也逐渐从地方性海事法庭中夺取了管辖权。商人法与普通法不同,商人法具有国际特性,建立在商人的交易习惯之上,海事商法尤其如此。地方法庭的司法管辖权逐渐被取消,法庭衰败,其原因部分是因为海事法庭对其进行的蚕食,部分原因是普通法法庭对之的嫉妒,普通法始终插手其事务并不断扩展自己的管辖范围。在十七、十八世纪里,陆上商人法与海上商事法都被纳入了普通法之中;诸如汇票之类成为陆上法律一部分,具有英格法所别具一格的特征,而在欧洲大陆商事法仍被视为是与普通法律相分离的部门法。回溯自十三世纪末的海事法庭起初只能管理船队的操训纪律。自十四世纪开始拥有刑事司法辖权,比如惩罚发生在海上的海盗行为,同时海事法庭也开始就海运事务和商业事务拥有民事司法辖权。海事法庭适用的法律可以从罗德海法或奥莱隆法等中世纪海事法典中找到,[4]另外罗马法和大陆法在法庭也作为补充性的法律使用。法庭采用的程序是罗马式的那种:当司法要接受誓言下的盘问。海事法庭也遭到来自普通法法庭的妒意。十六世纪海事法庭的刑事司法辖权被赋予了由一成不变的普通法法庭法官构成的专员,其民事司法辖权也被蚕食,海事法庭对在国外或海上订立契约、实施侵权行为的司法辖权经由拟制而交由普通法庭管辖。并且最终发布禁令禁止海事法庭管辖一切普通法法庭可以处理的案件。历经十六、十七世纪的争斗,海事法庭辖权最终局限于极为有限的范围,只能处理一些纯粹海事案件,诸如海上碰撞损害赔偿和救捞等。海事法庭治下的英国海事法尽管日渐更具英国特质多过其所有的国际性特征,但是仍然保留了海事法的特殊性,比如在海上碰撞案件中,原告方具有与有过失并不会像在普通法上那样使得自己丧失救济,而是依照海事法自己的规则将损失均摊。1857年海事法庭的法官将由遗嘱法庭与离婚法庭的法官兼任,而到1875年的司法改革完成后,海事法庭与遗嘱监管法庭和离婚法庭一起并为高等法庭下一个单一的法庭就再自然不过了。2.英国的1875年司法改革带来的法院体系的变革对商法成长的影响——独立的商事法院的诞生[5]1875年完成的司法改革并没有彻底使得普通法法院跟上商业实践的需求。1892年,在没有国家政府的协助、没有议会立法依据的背景下,一向极具挑战性的实验在法官们的一次决议中开始了——他们打算设立英国的独立商事法院。这是一个处理产生于伦敦城商人与手工业者案件的商事法庭。1892年6月17号英国法官委员会的决议投票结果是20票对5票,五名持异议者虽是少数,但是却包括了科尔里奇法官大人,他是当时贵族院首席法官,[6]由于他强烈地反对这个决议案,所以直到他死后,才由王座法院法官开列出确立由商事原因引起的争议“商事列单”,那时已经是1895年2月。而在商事法院成立七十五周年庆祝时,该法院法官摩卡塔(Mocatta)正是将商事法院的诞生日定在了1895年3月1号。商事法院是英国最为成功最为持久的司法试验,其设立与运行没有来自立法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帮助,这对伦敦市和国际商业社会而言都是受益良多。然而商事法院的真正亲缘和它出生真相仍多少是一个谜。有人认为正是一个偶然的充满争议饱受批评的任命实际敲响了改革法院体系的钟声。设立商事法院的直接原因是整个普通法法院系统,从高等法院到上诉法院以及贵族院在一个特定案件的审理中都没有表现出审理商事案件所必须的足够专业性精确与时间上迅捷性;最终一个案件点燃了整个蓄势已久问题——普通法的通才型法官以及非专门化的程序无法适应商业社会的要求——直接促成了独立于普通法法院系统的商事法院的成立。这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案件处理的是共同海损的分担,Rose v. Bank of Australasia案件是一起共同海损案件案情,阿伯丁的一位船东诉请要求货物所有人依据伦敦城的保险定损员做出的复杂定损结果承担共同海损损失份额,毫无商业法律知识的劳伦斯法官审理了该案。当时他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法官不久(Queen's Bench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1891年五月他在无陪审团的情况下用22天审理了案件,六个月后在11月12日做出了判决。1892年上诉院在事实与法律上推倒了劳伦斯法官的判决,而1894年3月贵族院又部分地恢复了劳伦斯法官的判决,贵族院对该案的判决在共同海损法律领域的位置到今天仍然是模糊不清的。劳伦斯法官的判决在当时的律师界和伦敦城内被当作是一桩丑闻般的公众事件。也正是在作出判决之后数月,法官们就通过了设立商事法院的决议。也许正因为此,法官斯库顿(Scrutton L.J.)封劳伦斯法官为商事法院“真正缔造者”。无论是做律师时还是做法官,劳伦斯都绝对不曾是共同海损领域专家。他在林肯郡(Lincolnshire)执业,1877年成为出庭律师。劳伦斯是保守党人,担任德比郡的治安法官达十年之久。他被保守党人大法官哈尔斯布瑞(Lord Halsbury)任命为王座法庭的法官,该任命在当时就引起了公开的争议,《每日新闻报》认为他不适合接受最低司法职位任命。《法律时报》则抗议道,“这是一个糟糕任命,尽管劳伦斯是一位受人欢迎的人、一位十足的英国人,但作为律师他籍籍无名,近年来在王室法庭上也极少能见到他,政治带来的不良影响无处不在地降临着,但是没有比落到司法权力头上更致命的地方了。”而麦金农法官(MacKinnon L.J.)甚至形容他为“蠢笨、技能很差的律师,糟糕的法官,我在庭上所见过的最差的法官”。另有人说劳伦斯原本只是等待一个郡法院法官的司法任命,但等来的却是来自高等法院王座法院的任命;有一则绘声绘色的报道说:接到任命后,劳伦斯欣喜若狂去问老朋友咨询意见,他朋友说“无论如何你要接受任命!”“但——我能行吗?”“去做吧,闭上你的嘴,打开耳朵听,你能应付过去的。”劳伦斯接受了任命,他就是这样开始去做那件影响英国司法制度命运的事情。劳伦斯有着丰富的常识,在普通刑事案件领域他确实是一位好法官。但是如果要探讨严肃繁复法律问题时他就远不够深邃。劳伦斯完全是在一个以农业社会为主的郡中度过了他的职业经历,审理本案之前他一直在郡法院工作,这也许是他第一次听说“共同海损”。整整两个星期劳伦斯法官小心翼翼地倾听两位律师的话并认真记录下来。原被告律师中都囊括了相当杰出的法律专业人,有日后声名显赫的海事法律上首屈一指的斯库顿(Scrutton) 和他当时的指导人梅瑟斯·帕克(Messrs. Parker),后者为原告方准备了诉讼请求的法律文本。亚瑟·库恩(Arthur Cohen)和格瑞尔·巴恩斯(Gorell Barnes)分别代表原告方和被告方。[7]劳伦斯法官耐心听取了这两位出庭律师的辩论意见并详细地记录下了一切,然后说了一句,“我会考虑后做出判决”。然而九个月之后,判决仍在考虑之中。律师小心翼翼地询问法官大人是否会在最近做出判决,法官回答是的。他来到法庭说,这是一个关于共同海损的问题,然后他问:“库恩先生,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库恩告诉了他,他说,“是的,我同意。”“巴恩斯先生,严格地讲第二个问题又到底是什么呢?”就这样他问了三个问题。随后,劳伦斯法官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8]接着上诉发生。上诉法院改判。但是贵族院又恢复了下一级法官的判决,但却是以完全不同的理由。到这个时候,商人们不禁要问:“你们提供给我们的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啊?让那些了解我们争议的法官来审理。我们可没有一丁点打算用自己的案子去教育那些过去完全没听说过相关事情的人的想法。”这个案件的真正结果就是1894年5月24号确立起了一套精心构建的商事法庭规则体系。拙劣的司法技艺成就了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变革。不仅仅是劳伦斯的糟糕与不胜任,在Rose v. Bank of Australasia案件中,高等法官表现也不尽如人意,该法院对事实的糟糕判断也促使了设立独立商事法院决议的通过;法官斯库顿(Scrutton L.J.)指出,1891年5月Rosev. Bank of Australasia案的审理其实是商人们最后的救命稻草。在这之前,种种不必要的拖延、繁琐程序额外费用早已使得商人绝望。越来越多的伦敦城市商人开始用脚投票,逃离高等法院那充满敌意的对抗制诉讼,转而奔向伦敦城里的商事仲裁等种种新形式。这些新形式包括1892年成立的由伦敦城市政当局(Corporation of the City ofLondon)和伦敦商会(London Chamber of Commerce)(即现在的伦敦国际仲裁法庭(London Court of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一同资助的伦敦仲裁商会(London Chamberof Arbitration),之后的许多年里,伦敦市又不断提出种种提案寻求在英国建立类似于法国、比利时和德国的商事裁判庭(tribunaux de commerce)。设立商事法院产生于法官的一项决议,当时是出于应对处理“发生于伦敦的案件”这一并不宏大的目的,然而后来却成为最庞大、最成功、最持久的商事司法制度试验。设立商事法院确有些戏剧性,尽管从制度上来看这个制度性缺失的填补迟早要到来。[1] V.V. Veeder: Mr Justice Lawrance: The "True Begetter" Of The EnglishCommercial Court, 3. L.Q.R. 1994, 110(APR),292-306 .[2] 十一世纪组成海运和防御联盟的一组英国东南部的海港(最初为黑斯廷斯、罗姆尼、海斯、多佛和桑德威奇)。在十四世纪盎格鲁--法国对抗中达到鼎盛;Hastings, Romney, Hythe, Dover, andSandwich. [3] Jon Patrick McConnell: Law and Business: Patterns and Issues inCommercial Law, Macmillan company,New York,1966,pp41-42.[4] 在论述大陆民法对英国海事法庭的影响始终持续Browne说:“海事法庭受大陆民法支配,适用的是奥莱隆海法和由制定法修正的海事习惯”。参见ArthurBrowne: A Compendious View of the CivilLaw and of the Law of the Admiralty, (London 1802 and New York 1840). note29, at 29.[5]Seegeneral, V.V. Veeder, Mr JusticeLawrance: The "True Begetter" Of The English Commercial Court, L.Q.R.1994, 110(APR), 292-306.[6] 反对者五人名单如下:Lord Coleridge L.C.J.), Denman J., Hawkins J., Day J. 和GranthamJ.[7] 亚瑟·库恩(Arthur Cohen)无论作为律师还是法官都是英国律师中最优秀的法律人,戴西(Dicey)曾在自己的《冲突法》中献辞称他为是英国法律人的典范;而鼎鼎大名的格瑞尔·巴恩斯(GorellBarnes)于1892年6月被任命为“遗嘱监管、离婚与海事法庭”的法官,作为海事法庭的法官他自然很乐意鼓励将商事案件交由海事法庭而不是王座法庭审理,他在日后商事法庭的设立中具有相当影响力的角色。[8] 法官麦金农曾是斯库顿法官的学生,他也许是听当时作为库恩律师的助手而在场的斯库顿法官的转速,他说,劳伦斯对共同海损的了解就如同印度人对滑冰运动的了解一样多;劳伦斯法官假装对两位律师的话很感兴趣其实完全不知所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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