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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该如何预防纠纷和权益受损?

来源:神圣 作者:神圣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合伙人该如何预防纠纷和权益受损? 刘刚祥的合伙教训值得所有合伙人反思! 刘刚祥,年近六旬,不过是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农民。不过,曾经是当地风光的采石场老板,有车有房,还有上百万积蓄,村民羡慕。然而,今非昔比,唯一的儿子早逝,他不仅与妻子都
合伙人该如何预防纠纷和权益受损? 刘刚祥的合伙教训值得所有合伙人反思! 刘刚祥,年近六旬,不过是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农民。不过,曾经是当地风光的采石场老板,有车有房,还有上百万积蓄,村民羡慕。然而,今非昔比,唯一的儿子早逝,他不仅与妻子都患上不治之症,还欠下数百万巨额债务,没有收入的这一家,正处于危险境地。 这一切,都是命运捉弄他全家的结果,也是其与曾经雇用的货车司机牟某合伙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引起的。本来,农家乐试营业期间就势头喜人,如果继续经营下去,他会比从前更加风光。可是,因为他与牟某发生纠纷,并持续了近三年的讼争,至今还未结束,不但没有收入,反而欠下巨债。 刘刚祥今天的无奈与烦恼,根源在哪里?让我们追溯他们的过去并分析原由,就可产生诸多思考,并能让其他合伙人引以为戒! 采石场关闭后,刘刚祥看上了老龙洞那股泉水,决定在那里建成一个农家乐经营。2008年12月,考虑牟某是其曾经的司机,也是老龙洞所在村民小组村民,基于信任及与村民的关系协调考虑,他与牟某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约100万元。2009年6月,老龙洞农家乐获得工商注册,经营者为刘刚祥。于是,该农家乐房屋、道路、鱼岛等项目陆续建成。 2010年4月,由于缺少流动资金,田兰黔加入合伙,投入约20万资金。加入合伙时,刘刚祥、牟某、田兰黔3人形成了《认定书》,认定老龙洞农家乐2010年4月20日前的投资共434.87万元,由刘刚祥、牟某二人共同出资。2010年4月,老龙洞农家乐试营业,7月,田兰黔退出经营,8月,双方发生纠纷、冲突,于是,停止营业。2010年8月26日,征得田兰黔认可,刘刚祥向牟某发出《关于要求立即将投资款到位的函》称,在农家乐建设期间,牟某应投入192.3万元,却未履约,要求其给付投资款。同年9月5日,刘刚祥向牟某发出《解除<合伙协议书>的通知》,以牟某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伙协议。但是,牟某对刘刚祥的这两个意思表示均未提出异议,也未回复。<合伙协议书> 2011年3月,刘刚祥起诉,要求解除与牟某的《合伙协议书》。同年6月,巴南区法院裁判,该合伙协议解除,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也维持了一审裁判。2011年10月,刘刚祥将老龙洞农家乐作价400万,与许世清合作经营。诉讼开始后,许世清撤走。2012年5月,刘刚祥给付15万元与田兰黔,宣告其不再享有老龙洞农家乐的财产份额。 2012年1月17日,牟某起诉称,合伙协议解除后,刘刚祥拒绝清算农家乐财产,并擅自使用该财产,经结算,该农家乐总投资额为434.87万元,刘刚祥、牟某各出资217.435万元,田兰黔出资20万元。牟某要求享有该农家乐47.8的财产份额。 对此,刘刚祥认为,牟某未出资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该合伙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该协议已在2010年9月解除。对《认定书》的签订,刘刚祥解释,农家乐前期的实际投资为280万元。由于田兰黔要入伙,为界定田兰黔入伙时的财产份额,刘刚祥和牟某对前期投入和增值部分估价为434.87万元,而并非该农家乐前期已实际投资了434.87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刘刚祥与牟某合伙期间,牟某是否出资217.435万元。巴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可牟某举示的证据仅有《认定书》。对出资的构成,牟某称,家中有现金30万余元,其余100万元均为借款。此说法被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且签订《认定书》时,本应写明各自的实际出资额,但由于牟某承诺待其资金到位后,再按实际出资额确认股权份额。对此,刘刚祥和田兰黔均对《认定书》给予了合理说明,尤其是牟某所称的100万余元投资款均为借款,在刘刚祥和田兰黔否认时,牟某应对借款来源、交付方式等举证证明。然而,牟某拒绝说明借款来源,也不举证证明。据此,巴南区法院认为,仅凭《认定书》不足以认定牟某出资217.435万元,2013年3月,该院“(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牟某享有农家乐财产份额的诉讼请求。 牟某不服巴南区法院一审裁判,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认定书》不但确认了农家乐的前期投资额为434.87万元,也明确了该投资由刘刚祥和牟某共同出资。刘刚祥认为前期投资实为280万元,与《认定书》不一致,刘刚祥并未举证证明其辩解理由,还未举示牟某未出资的证据,对其个人出资也未举示充分的依据,为此,不采信刘刚祥的理由。据此,确认《认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牟某享有农家乐47.8%的出资份额。重庆市五中院还认为,巴南区法院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其“(2012)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 重庆五中院的法官秦文、谢天福等之所以支持牟某的主张,主要根据是《认定书》、《合伙协议书》、《入股认定书》这三份证据,而关键证据乃《认定书》。 重庆市五中院裁判的下达,见刘刚祥败诉,正在承包经营该农家乐的经营人被迫撤走,为此,仅经营了3个月,投资并未收回,损失必然产生。 正如巴南区法院确认的该案焦点,牟某是否出资是该案结论的关键证据。 牟某仅举示了上述三份证据,而《合伙协议书》和《入股认定书》不能证明牟某实际出资。而《认定书》显示,老龙洞农家乐2010年4月20日前的投资数额,由刘刚祥与牟某共同投入。据此,牟某坚称其出资217.435万元。 尽管刘刚祥辩解称,《认定书》其实是田兰黔入伙时对该农家乐财产价值的评估,但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可能刘刚祥就要为这个草率的《认定书》付出沉重的代价。事实上,刘刚祥已经在付出代价了——停业后不但毫无收入,还要给付农民土地租金、巨额借款的高利息等,又要为诉讼而奔波。 如果当初合伙协议更加明晰,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履约期限等,并出具资金往来票据,建立完备的账目,每一笔投资和支出均由双方签字确认,收支均有发票、凭据、流水账等财务资料固定,那么,双方谁出资多少,共支出多少等,都非常明晰。于是,即使双方发生争议,很容易分清孰是孰非,一审和二审裁判就不可能相反。 而问题恰恰就出在财务制度的不完善上。现在,倒过来追查,老龙洞农家乐已经建成,4层高的房屋、鱼岛、道路、空调以及农家乐必要的设施一应俱全,建设该农家乐的投资是不容置疑的。只是,该建设资金总额到底是多少,该建设资金来自谁手,出资人的资金来自何处?这些问题需要证据说明。 迄今为止,牟某声称其出资217万余元,仅有《认定书》证明。却没有证据证明:该资金来自何方,交给谁的手上,用到什么地方去了等。 刘刚祥手上却持有众多证据,比如农家乐建设期间的银行存取明细,与给付相关款项凭据相对应;刘刚祥自有176万元出资,有牟某妻子彭某签字确认;其投资款来源,有彭某签字确认的自有资金及给多人的借条证明,支出也有原始依据。也就是说,刘刚祥的出资,自有资金已有彭某的签字认可,多人的借款也有借条佐证。只要亲自到红旗村调查,真相自明。 虽然牟某以《认定书》证明其出资了217万余元,重庆市五中院也据此认定牟某投入了这么多资金。然而,2011年1月,巴南区检察院对牟某夫妻的询问笔录显示,牟某称,家里有30多万现金,其余是其妻借的,那么,就借了180多万元。而牟某妻子称,借款都是其记入其账本的,均未出具借条,共借了130万元左右来投资,那么,其家中应有至少80多万现金。二人的说法表明,其编造嫌疑无法排除,二人关于农家乐出资的来源悬殊巨大,且逾百万借款竟然未有借据,不合常理。同时,在第一次即合伙协议解除的诉讼中,牟某仍拒绝举示所谓的出资来源证据,也不说明。这些证据否定或削弱了《认定书》的证明力,即可确认其就是当时对农家乐价值的粗略评估结论。 2010年8月、9月,刘刚祥先后向牟某发出催促投资款到位以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函件。可牟某未有任何回应,就应视为其默认了未出资的事实及解除合伙协议的后果。如果牟某真的投资了217万多元,面对刘刚祥发来的可能影响其利益的两个函件,他怎么就不为自己抗辩?是心虚还是不懂法? 刘刚祥的众多证据显示,以及牟某夫妻有关出资款构成的不吻合,极不规范而具体的《认定书》证明力极为低下,不能采信。 尽管如此,由于刘刚祥的草率,甚至可说是法盲,才会形成《认定书》,也就是这个《认定书》,才导致了二审的败诉。 如果刘刚祥委托一个会计做账,即使不做帐,如果刘刚祥把每一笔收支都由合伙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刘刚祥把每笔收支的相关凭据规范固定、保存,如果刘刚祥能记下收支流水账,并与收支票据相一致,如果刘刚祥有这样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也不会弄到如此地步。 对于牟某来说,也是一样的。既然你们双方当初说好的合伙建设、经营,那么,牟某也应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牟某如果真的出资了217万余元,就应固定并保存好资金来源证据(银行存款证明、借条等),其出资款应交刘刚祥签字确认(或叫刘刚祥写个收条)。牟某称出资217万余元,得证明该资金来源构成,交给谁了,用于何处?现在,由于其他证据的对抗或反驳,《认定书》的证明力低下,或将回归其本质属性——评估结论。 打官司告状,靠什么?靠证据,靠事实,靠法律。综合分析、评判该案的所有证据,我们能得出什么样的结论?法官能做出什么样的裁判?其实已经不用赘言了。 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昔日的老板刘刚祥与曾经雇佣的司机牟某共同建设、经营老龙洞农家乐,假定牟某没有出资,也出了力。那么,看在共过事的份上,建议双方抛弃所有的恩怨,出租或处置该农家乐后,给予牟某适当补偿。牟某也应保持公民最基本的诚信,尊重客观事实,如果真的拿出当时无法获取的证据,相信法律会保护其权益的,如果确实拿不出任何证据,也与刘刚祥化解所有分歧,开启新的生活。 深陷无休止的讼争,对于各方当事人而言,不但耗费精力、时间和财力,还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身心健康。对于不诚信的一方,无论怎么争取,只会让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 事实只有一个,谁也不能撒谎,否则,必然会为此付出代价。 其他合伙人,你们从刘刚祥与牟某的合伙纠纷中,明白了些什么道理?假如你们正在合伙,或即将合伙,你们该做到哪些,如果不做到,你们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 癌症农民,刘刚祥,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镇红旗村二组17号 电话:1837569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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