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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岸区院采取四项措施全面加强诉讼违法预防工作

来源:江岸检察 作者:江岸检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经验交流 江岸区院采取四项措施全面加强诉讼违法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诉讼监督活动,纠正和预防诉讼违法行为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去年以来,江岸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积极探索加强诉讼违法预防工作新途径,主要做法是:一
经验交流 江岸区院采取四项措施全面加强诉讼违法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诉讼监督活动,纠正和预防诉讼违法行为是维护公平正义的直接体现。去年以来,江岸区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积极探索加强诉讼违法预防工作新途径,主要做法是:一、突出诉讼监督重点,合理分配预防资源在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资源相对紧张的条件下,为把有限的检察资源在诉讼违法预防上进行合理分配,使预防成效最大化,该院从侵犯诉讼当事人人权或群众高度关注的问题着力,突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诉讼违法预防工作。一是突出对诉讼活动中徇私枉法行为的预防。司法工作人员一旦徇私情进行执法办案,便极度容易侵犯正当的诉讼程序,损害程序正义,导致实体的不正当。在加强诉讼违法预防过程中,该院注重对侦查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情有案不立、以罚代刑和违法立案行为的监督预防;注重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错判、裁判明显不公行为以及审判人员、监管人员在刑罚执行中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行为的监督预防,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突出对诉讼活动中侵犯人权行为的预防。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确保程序公正,是司法机关亟待加强的执法理念。该院注重加大对强制性侦查措施、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预防,注重对落实刑诉法关于羁押还押、讯问询问等时限地点的监督预防,突出对审判过程中当事人辩护权行使以及监管场所日常管理的监督预防,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突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违法行为的预防。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在执法办案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容易出现诉讼违法行为。因此,该院更加注重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违法行为的预防,着力强化各个执法环节的监督制约,全面落实规范执法24项任务,健全规范执法“倒逼”机制,全方位、全环节、全过程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有效预防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可能发生的违反诉讼时限、违法取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及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等行为。二、加大科技强检力度,探索动态监督模式该院充分利用信息化带来的便利条件,大力提升诉讼违法预防的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升了预防效果。一是强化提示预警措施,杜绝超期羁押和超期办案。严格监控诉讼行为节点,对诉讼时限临近的案件及时进行预警,细化流程管理内容,梳理确定监控点和监控方向,利用网上办案软件系统,监控案件办理期限是否届满、流程是否完整、法律文书是否同步录入,捕后是否移送起诉、起诉后法院是否及时判决进行监控;对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纠捕、纠诉等重点监督项目,设定专门的查询项和查询公式,随时了解办案情况。二是开发、利用专门的案件管理软件,及时捕捉“监控盲点”。对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捕和存疑不诉的案件,因捕后在逃、取保不到案而撤案等“监督盲点”,设置查询条件、进行过滤筛选、跟踪排查,找出疑点突出、问题较多的案件,及时询问存在问题的缘由,进行“提醒催办”。此外,该院在办案工作区配置了先进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严格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效杜绝了违规违法办案。三是探索对执法办案的同步动态监督,将诉讼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制定《关于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工作流程》,将扣押款物纳入案管监管范围,对扣押款入库、出库进行登记备案、督促处理,与案件进程同步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对涉案款物在各环节的流转情况、入(出)库实际情况的动态监督控制。建立《“另案处理”人员备案登记表》和《在逃人员备案登记表》,督促办案部门及时纠正漏捕、漏诉和监督撤案。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专线网支线建设等“两网一线”建设,对监管执法活动进行动态监督,及时了解各种监管执法信息。三、强化审查审批措施,丰富诉讼监督形式该院针对诉讼过程中容易存在的违法隐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易发多发领域的诉讼监督,有效拓展了监督范围,起到了很好的监督效果。一是细化审批措施,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根据诉讼过程环环相扣的特点,采取事先审查审批的手段,加大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的监督。为避免“滥捕”和“错捕”等违法行为,该院在全市首创“审查逮捕听证”程序,对争议较大的报捕案件,启动审查逮捕听证,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律师“三方”联合听审,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听证监督,既有效保障羁押措施的准确适用,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又拓展了监督范围,丰富了监督形式。二是开展预防调查,综合分析研究预防对策。该院与有关机关围绕诉讼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以及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采取统计、问卷、座谈、访问、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综合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为加强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避免脱管、漏管等现象,在区司法局设置派驻社区矫正检察室,建立本区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资料台帐,坚持每月与矫正科和各司法所核对人员名单,随时掌握全区各司法所社区矫正情况。并针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召集区司法局、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问题解决之策,取得了较好的预防监督效果。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诉讼违法预防监督合力。为规范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该院在“两高”相关文件出台后,及时与区法院进行交流磋商,进一步拓展了民事行政的监督范围,对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无正当理由所致的超期支付案款、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异议或复议做出裁定、立案超过两年未执行等情形实施法律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执行活动依法监督的同时还将对特殊主体不当干预执行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四、深化监督后续工作,提升诉讼监督实效该院在开展诉讼监督活动的同时,注重提出诉讼违法预防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监督效果有了显著提升。一是强化治理对策性措施。通过对实践中多发的诉讼违法行为认真分析其成因,针对类型化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治理防范、堵漏建制的诉讼违法预防建议。针对实践中逮捕率居高不下,存在“滥捕”的现象,该院在分析成因的基础上,向公安机关提出制定“逮捕必要性审查规定”,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建议,要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将逮捕必要性作为重要内容专门予以阐述,并在案卷中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公安机关采纳了该院建议,目前,“无必要报捕”及“无必要逮捕”现象大幅减少。二是强化警示教育性措施。该院针对已经发生的诉讼违法行为,结合案情,分型成因,到相关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或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对发案单位进行警示教育,督促在执法办案中杜绝类似行为的发生。针对往年区看守所内存在聘用人员“跑风漏气”的严重事件,该院经过调查发现看守所未对相关聘用人员履行聘用手续,也未对其进行纪律教育,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监督,随后向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看守所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聘用人员的日常监督。监所科和预防科还深入江岸区看守所举办职务犯罪预防讲座,帮助广大监管民警筑牢思想防线,防止麻痹懈怠、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三是强化制度规范性措施。该院针对诉讼违法行为发案情况,及时督促建议有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帮助建立长效机制避免诉讼违法的发生。如针对移送审查起诉的付某某故意伤害案中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人无鉴定资格,署名人不亲自鉴定,鉴定结论不客观等问题,该院要求该鉴定中心严格落实司法部有关司法鉴定人资格要求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建立健全司法鉴定规章制度。该中心对检察院的建议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制定了六项规章制度,详细规范了委托、受理、确定专家、现场鉴定、制作鉴定报告等各环节内容,并报武汉市司法局备案,从制度上保障司法鉴定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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