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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法总则(草案)》的框架及修改重点

来源:法眼观事 作者:法眼观事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以下文章来自3月8日李建国副委员长本次人代会报告及草案内容,自己整理总结,也算原创吧。不出意外,一九八六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今年人代会后将被新的《民法总则》取代。 现就《民法总则》框架及修改亮点归纳整理如下: 一、《民法总则》是制定我国民法典
以下文章来自3月8日李建国副委员长本次人代会报告及草案内容,自己整理总结,也算原创吧。不出意外,一九八六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今年人代会后将被新的《民法总则》取代。  现就《民法总则》框架及修改亮点归纳整理如下: 一、《民法总则》是制定我国民法典的开始 我国正在编撰的民法典将由总则编和各分编组成。 根据人大立法安排:第一步,《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总则编,今年人代会正在审议;第二步,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  二、《民法总则》的概况 民法总则草案分为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关于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加大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首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关于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基本同于《民法通则》。  (二)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 关于自然人制度。草案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自然人制度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二是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规定了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起点。 三是完善了监护制度。明确了父母子女间的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增加了监护人协商制度。 草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关于法人制度。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对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草案根据社会生活列举了几种比较典型的具体类型。   关于特别法人。草案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机关法人。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三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四是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关于非法人组织,规定基本同于《民法通则》。 (三)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  关于民事权利,草案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人身权利。基本内容同于《民法通则》。草案专门针对信息时代对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作了专门规定(草案第一百一十四条)。 二是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内容以上基本同于《民法通则》。 三是虚拟产权。草案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草案第一百三十一条)。 (四)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的规定 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主要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扩充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既包括合法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草案第一百三十六条)。  二是增加了意思表示的规则。草案对意思表示作出方式、生效和撤回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第六章第二节)。  三是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草案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同时,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分别作了修改补充(草案第六章第三节)。  四是完善了代理的一般规则以及委托代理制度(草案第七章)。 (五)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民事责任的规定同于《民法通则》及最高院《若干问题》解释以外,增加了鼓励见义勇为的规定,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草案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草案第一百八十八条)。  (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草案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草案第一百九十四条)。 草案还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期间计算等内容作了调整和完善,基本同于以前的规定和做法。 关注更多原创,敬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法眼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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