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课题组(龙卫球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北航建议稿”)建议将此处原来《民法通则》表述的“合法的民事权益”中的“合法的”字样删去,认为“民事权益”表述本来就具有合法的属性,否则怎么称“权益”呢?参见北航法学院课题组(龙卫球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通则编》草案建议稿第1条,载“中国法学创新网”,。 参见北航法学院课题组(龙卫球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则编》草案建议稿第1条,载“中国法学创新网”,。 负责民法典具体编纂工作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的副主任石宏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明确了这种起草思想,“民法总则在编纂民法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的时候,尽量把民法通则的一些基本的规则都拿了过来”。参见《法工委民法室:初步考虑民法总则通过后民法通则暂不废》,。 “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表述最早是在第三次审议稿中出现,作为第133条权利行使的一条限制原则的第二段出现,前一段是目前移入第8条的环境保护原则,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该句的宗旨大概是想体现人与社会的和谐,以此作为权利行使的一种限制。《民法总则》终审稿将这句话提升规定到了第一条民法目的条款,作为总的目的追求的一部分,使得民法保护民事权益的定位受到我们当前特定社会价值观限制。 “北航建议稿”在目的效果段落明确添加了“维护社会正义”的要求,认为这样既符合国际民商法的当下趋势,也能够更好体现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理念中的公平理念。民法随着时代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保护民事权益同时必须兼顾社会正义或社会公平的时代,这些既体现在财产领域,也体现在人身领域,一切民事活动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享有、行使和消灭,都必须受到社会公平的价值限制。20世纪以后,各国民法发展越来越体现出这种趋势,有的国家通过增补“私权应当服从公共福利”等原则修补原来民法在社会公义上的不足(如日本),有的则通过越来越多的单行法来软化民法私权的绝对化。“北航建议稿”还建议将原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旨在更加明确的同时,可以体现我国民法置身社会市场经济和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的动态发展的目的需要。《民法通则》实施近四十年以来,在这种面向未来的开放表述的指引下,我国民商法立法没有封闭而是得到极大发展,不断随着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甚至超越《民法通则》既有的框架和规定,包括先后制定出《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立法,极大地丰富了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 反对宪法根据论的观点,参见龙卫球:《民法典编纂要警惕“宪法依据”陷阱》,载《法学的自觉》,北京大出版社2015年12月版,第175页,更早刊于财新网;龙卫球:《民法依据的独特性——兼论民法与宪法的关系》,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16年第6期,第27页。赞成宪法根据论的观点,参见郑贤君《作为宪法实施法的民法——兼议龙卫球教授所谓的‘民法典制定的宪法陷阱’》,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韩大元:《民法典编纂要体现宪法精神》,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16年第6期,第3页;秦前红:《民法典编纂中的宪法学难题》,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16年第6期,第11页;林来梵:《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宪法学透析》,载《法学研究》第4期等。持中间立场的观点,参见谢鸿飞:《中国民法典的宪法功能——超越宪法施行法与民法帝国主义》,载《国家检察官学报》2016年第6期,第39页。此外,相关讨论,还可以参见林来梵、龙卫球、王涌、张翔:《对话:民法典编纂的宪法问题》,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4期,第5页。 关于环境保护条款在民法中的位置,一直存在立法争议,第三稿放到了民事权利一章,作为权利行使的一项原则处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四审稿中,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规,最后通过稿放在第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