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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小亮兄说“理想类型”方法可能会遮蔽现实的复杂性。我不否认这一点,但这恰恰是“理想类型”方法的特点。用韦伯的话说,“理想类型”方法就是要“把大量弥散的、分立的、大体上存在或偶尔不存在的具体个别现象的综

小亮兄说“理想类型”方法可能会遮蔽现实的复杂性。我不否认这一点,但这恰恰是“理想类型”方法的特点。用韦伯的话说,“理想类型”方法就是要“把大量弥散的、分立的、大体上存在或偶尔不存在的具体个别现象的综合规整为一个统一的分析性构造。”我的研究主要是基于中国情境的研究,因此所谓的“革命政治”有特定的含义,不包括美国革命的情形。

小亮兄提到的“包容异己”,我想把它与新刚兄和高杨兄的问题放在一起回应。新刚兄认为我预设了某种主流的价值观和阶级,并问我“包容”的主体是谁?我并不一般性地否认,在政治共同体内部存在着主流阶级和主流价值观,但至少对本文来说,我并没有预设它们的存在。这就涉及到对包容主体的理解。我觉得新刚兄的理解过于静态化了,而且采取了哈贝马斯所批判的“主体中心的视角”。如果从主体间性的视角来看,在现代复杂社会的情境下,我们每个人都是互为他者或异己的——价值观上的、阶级上的、政治利益上的或族群上的。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存在一个恒定地作为“主我”(I)的相对固化的“包容异己”的主体,每个人都是“主我”和“宾我/客我”(me)——即“相对于异己的异己”——的统一。看到个体自我是“主我”和“宾我/客我”的统一,就体现了社会理论家米德(G. H. Mead)所说的“概化的异己”(generalized other)的社会情势和认知态度。从这种情势和态度出发,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得出“包容异己”的理念,因为惟有这种理念是可普遍化的,是可以回应“概化的异己”之社会情势的。只要我们不想采用武力等强制性手段解决彼此的差异或分歧,我们就必须采取“包容异己”的态度,舍此我们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当然,这种“包容”并不是毫无原则的纵容,它必须具有最低限的“文明”内涵——这种底线主要针对那些不特定多数人的恐怖主义行动,也就是高杨兄关心的那个问题;我们不能再给它赋予更多的文化和政治内涵,比如政体性质、文化类型等等。我个人认为,恐怖主义其实为现代政治秩序的反思性发展提供了契机,但它并没有给现代政治秩序带来根本挑战。无论是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还是消除国内恐怖主义滋生的土壤,都需要现代国家有所作为:前者既需要国家间基于“世界主义”立场的协作,又需要发达国家调整其同化主义的国际政策;后者则需要政治共同体通过“包容异己”的政治理念和政治举措实现国内族群的和合共存。

志勇兄的第一点意见对拙文的理解是准确的。我同意万俊人老师的一个观点:高明的政治,不是消灭敌人,而是消除敌人。我愿意把这种“高明的政治”进一步限定为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常态政治。我之所以讲从“专断排斥”到“包容异己”,是因为在我看来,这对中国形成常态政治、建构永续国家来说,要求政治理念的根本转型。而且,这种转型对于我们把握“敌人”范围来说也具有根本的意义。至于志勇兄讲到的另外两点,与一达兄的疑问具有相通性,我想把它们放在一起回答。这两点其实可以归结为一点,即常态政治和永续国家的现实可能性问题——志勇兄提到的两点,大致分别对应于相对非西方国家的可能性和相对西方国家的现实性问题。我个人一直认为,相比学者来说,政治家更有优势把握实现政治理念的可能性问题;甚至可以说,很多政治理念之所以未能实现,主要是因为学术共同体未能就政治理念的必要性和内涵达成共识,从而未能为政治家实现这些政治理念提供足够的认知前提和动机基础。一旦我们能对某种或某些政治理念的必要性和相对于中国情境的规范性要求达成较大范围的共识,那么我们一定能找到逐步实现这些政治理念的路径、制度或机制。自由、平等、民主、法治、正义这些现代性价值,从来都不是对政治现实的描述,而是对政治实践的范导。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政治价值或理念的非现实性,恰恰是根本意义之所在:正因它从来都没有充分实现,它永远为我们对政治实践的批判、为社会的反思性发展提供了想象和探索空间。拙文所做的工作,就是试图对永续国家的政治理想和常态政治的属性进行规范性的阐释,从而为学术共同体的批判性检视提供一个认知性的框架,即具有可分享性的认识框架。

进文兄讲了很多与本文有关的问题,比如是否符合形式逻辑的分类规则、是否符合既有国家理论的研究预设等等。但“有关”(about)并不意味着“相关”(related to):相比前者,后者要求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事实上,我更期待你结合拙文的阐述,说明我关于常态政治的四分法究竟在何种层面上存在着逻辑上的分类交叉或分类不一致(尽管我其实已经意识到存在着这种逻辑交叉)?它们又是在何种意义上与你提到的巴泽尔、福山、阿玛蒂亚·森关于国家理论的预设存在学理上或逻辑上的偏差?而且,就后者来说,即便是与他们的研究预设或国家理论的取向存在偏差,并不构成批判拙文的理由:与某种既有理论取向的不一致,从来都不是评判一种理论建构是否成功的标准。借用余英时转借金岳霖的话来说,以一种“义理”去评判另一种“义理”只能变成“以一种成见去形容其他的成见”。它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性的理论游戏,而且对理论问题的真正澄清没有任何帮助。坦心而论,这种批判方式其实是一种“为了批判而批判”,它与王小波所指出的“批判人而非批判社会”一道,是我个人较为反对的两种学术批判方式。此外,拙文的理论建构并不是经验性的。关于非常态政治的把握,的确具有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参照,也占据了较大的篇幅;不过,它们其实并不是我的逻辑重心所在:它们是作为常态政治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从而也是服务于我对中国情境中常态政治之“敌人”内涵的规范性把握的。


孙国东,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教授、价值建构研究项目主任,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法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方面的研究。本文系我提交给“历史法学2016年会:敌人”的论文,首发于许章润、翟志勇主编:《历史法学 第11卷:敌人》,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81-109页。感谢与会学者的批评性意见,当然文责自负。

参见高全喜:《政治宪法学的政治观》,载《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

参见汪晖:《去政治化的政治:短20世纪与90年代的终结》,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2页。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