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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10)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本文对“永续国家”的界定,部分地借鉴了许章润关于“政权危机”与“政府危机”、“政权的永久性正当性(legitimacy)”与“政府的周期性合法性(legality)”的区分。他写道:“政权的正当性恰恰需要经由更迭政府

本文对“永续国家”的界定,部分地借鉴了许章润关于“政权危机”与“政府危机”、“政权的永久性正当性(legitimacy)”与“政府的周期性合法性(legality)”的区分。他写道:“政权的正当性恰恰需要经由更迭政府的周期性的合法性这一赋权程序来彰显,无此赋予合法性的程序,就无其背后的政权的正当性可言;而政权之所以秉具正当性,就在于它建立了一个人民周期性出场来赋权组织政府的程序安排,以合法性的积累和不断验证,一次次的权力授受交易,来表征和兑现政权的正当性。”许章润:《开启第四波改革开放》,URL=。但是,本文只是从“政治统治”和“政府治理”的角度进行区分,并不把政体危机的产生与特定模式之政体的缺位联系起来。

黄炎培:《八十年来》,中国文史出版社1928年版,第148页。

[美]巴里·温加斯特:《发展中国家为什么如此抵制法治》,黄少卿译,载吴敬琏主编:《比较》总第47辑(2010年第2期),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34页。此处引证,根据原文对个别译文进行了修改,原文见Barry R.Weingast, Why Developing Countries ProveSo Resistant to the Rule of Law, Stanford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Working Paper No. 382 (March 2009), 。

参见[美]巴里·温加斯特:《发展中国家为什么如此抵制法治》,黄少卿译,载吴敬琏主编:《比较》总第47辑(2010年第2期),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29、27、30页。此处引证,根据译文原文对个别译文进行了修改,原文见Barry R. Weingast, WhyDeveloping Countries Prove So Resistant to the Rule of Law, Stanford Center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Working Paper No. 382 (March 2009), 。

根据韦伯本人的界定,“一个理想类型是这样形成的:通过单方面地强调一个或多个观点,并根据那些单方面强调的观点,把大量弥散的、分立的、大体上存在或偶尔不存在的具体个别现象的综合规整为一个统一的分析性构造[analytical construct (Gedankenbild)]。”Max Weber, Max Weber on TheMethodolog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 ed. and trans. Edward A. Shils andHenry A. Finch,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49), p.90.

参见[德]韦伯:《韦伯作品集III: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页。此处引证,根据我的翻译习惯,将“正当化”改为了“合法化”。

参见[德]韦伯:《韦伯作品集III:支配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3页。

See George Crowder, Value Pluralism and Monotheism, Politics and Religion, Volume 7, Issue 4,(December 2014): 818-840.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中国革命的敌人不但有强大的帝国主义,而且有强大的封建势力,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勾结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以与人民为敌的资产阶级的反动派。”《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34页。

参见《沿着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开辟的道路前进:纪念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五十周年》,载《人民日报》1967年11月6日。

施米特不惟认为政治共同体的建构是国际向度的多样性与国内向度的一元性的统一,抑且主张国内向度的统一是政治统一和价值观统一的结合。他指出:“政治实体预设了敌人的现实存在,并因此预设了与另一个政治实体的共存。只要尚有国家存在,世界上便总是不止一个国家存在。将全球和所有人类包罗起来的世界国家,是不存在的。政治世界是一个多元的世界(pluriverse),而不是统一的世界(universe)。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国家理论都是多元主义的——尽管它与我们在第四节讨论过的国内多元主义理论以不同的方式区别了开来。”在讨论国内向度的政治共同体建构时,他秉承了黑格尔式的国家观(国家区别于并高于社会、国家是伦理共同体等),不惟明确主张它必须建立在政治一元论基础之上,抑且主张将政治的统一性建立在价值一元论的基础之上。在他看来,“根据民主的预设,同质化的人民具有可以确保人民所表现的意志之正义和理性不能放弃的所有特征。没有人民是善好的并因而其意志是充分的这一前提条件,民主就不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认为,“施米特想为下述工作打下概念根基:将民主的意志形成限定于伦理上同质化的基础(ethically homogeneous substratum)且化约为不成熟大众(immaturemasses)所进行的论辩无涉(argument-free)的喝彩过程,并藉此将其同普遍参与的普遍主义预设分离开来。因此,人们只能想象出一种主权被嵌入其间的凯撒式的(caesaristic)、伦理上同质化的领袖民主(Führerdemokratie),即一种元首(Führer)统治下的民主。藉此,卡尔·施米特为其移居美国的同僚附带提供了一种后来被用于其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理论的民主观。”因此,施米特意义上的“敌人”,在很大程度上是亨廷顿“文明冲突”意义上的外部异质性的伦理共同体。正如他指出的,“至少在潜在的意义上,惟有当某个战斗性的人民的集体性(fighting collectivity of people)遭遇另一个类似的集体性之时,始有敌人存在。敌人只能是公敌,因为任何与这种人民的集体性(特别是整个国族)有关的事物,都会因为这种关系变得具有公共性。”上文关于施米特的引证,请分别参见:Carl Schmitt , The Concept ofthe Political (Expanded Edition) , trans. G. Schwab, (Chicago: Universityof Chicago Press, 2007), p.53.; Carl Schmitt , Legality and Legitimacy, trans.& ed. Jeffrey Seitzer, (Durham &JLondon: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7), p.24.; Carl Schmitt, The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p.28。哈贝马斯的评价,参见J. Habermas, TheNew Conservation: Cultural Criticism and the Historians’ Debate, trans.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89), p.139。

Carl Schmitt, Legality andLegitimacy, trans.& ed. Jeffrey Seitzer, (Durham &J London: DukeUniversity Press, 2007), p.33.

参见[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2页。

参见[美]塞缪尔·亨廷顿:《我们是谁:美国国家特性面临的挑战》,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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