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孙国东:永续国家与常态政治中的“敌人”_daydayup(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5
摘要: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政治共同体,既不是基于价值合理性( value-rationality )的文化共同体和族群共同体,亦不是基于目的合理性( purposive-rationality )的阶级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而是基于沟通合理性( co

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政治共同体,既不是基于价值合理性(value-rationality)的文化共同体和族群共同体,亦不是基于目的合理性(purposive-rationality)的阶级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而是基于沟通合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上的政治联合体,即通过自由平等的互动、沟通和协作,把所有共同体成员都团结起来的政治共同体。惟有把宗教和价值观上的异己、阶级上的异己、种族或族群上的异己乃至政治利益上的异己都包容进政治秩序的建构中,并诉诸法治保障的平等保护,我们始能稳固地维护政治共同体内部的团结,从而形成“永续国家”。正如哈贝马斯针对种族—族群政治指出的,包容异己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要对那些遭受歧视之人提供平等保护,并将边缘群体整合进来,而不是将他们束缚在同质化的族群共同体的单一性(uniformity)之中。”

(二)人民民主共和:“人民”的公民化与“敌人”的法律化

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常态政治,仍有政治上的“敌人”。不过,这里的“敌人”不再是从观念(价值观)、出身(阶级出身和种族出身)、利益等专断标准识别出来的,而是以行为及其后果辨识出来的。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明确主张,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这构成了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渊源。然而,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马克思其实对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建制化形式“持一种纯粹工具性的态度”,他“对自由可能被建制化的方式则没有说更多;除了他预计在‘过渡时期’必然出现的无产阶级专政以外,他未想象出任何别的建制形式。这其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根本难题:如何建构与现代政治文明相适应、可以促进“永续国家”形成的社会主义政治架构和组织机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中,列宁与罗莎·卢森堡关于社会主义政权组织形式的著名争论,在很大程度上面对的即是这个难题。时至今日,就连官方出版物亦认识到,卢森堡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民主的关系”“反对官僚主义和专横独断”等等问题“提出了不少宝贵见解,有些是很有预见性的。”卢森堡曾一针见血地指出:

列宁和托洛茨基用苏维埃代替了普选产生的代议机构,认为苏维埃是劳动群众惟一的真正的代表。但是随着政治生活在全国受到压抑,苏维埃的生活一定会日益陷于瘫痪。没有普选,没有不受限制的出版和集会自由,没有自由的意见交锋,任何公共机构的生命就要逐渐灭绝,就成为没有灵魂的生活,只有官僚仍是其中唯一活动因素。公共生活逐渐消亡,几十个具有无穷无尽的精力和无边无际的理想主义的党的领导人指挥着和统治着,在他们中间实际上是十几个杰出人物在领导,还有一批工人中的精华不时被召集来开会,聆听领袖的讲演并为之鼓掌,一致同意提出来的决议,由此可见,这根本是一种派系政治——这固然是一种专政,但不是无产阶级专政,而是一小撮政治家的专政,就是说,资产阶级意义上的专政,雅各宾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这种情况一定会引起公共生活的野蛮化:暗杀,枪决人质等等。这是一条极其强大的客观的规律,任何党派都摆脱不了它。

在此,罗森堡直言不讳地指出了无产阶级专政退化为“雅各宾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即丛林政治——的可能性。如果说罗森堡的思想在当时条件下所面临的最大批评就是如卢卡奇所说的“用革命未来阶段的原则来与当前的要求相对立”质言之,即试图调和无产阶级专政与现代政治文明之关系的马克思主义在当时是与无产阶级政党作为革命党的革命任务背道而驰的),那么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由“革命党”转向“(长期)执政党”,将无产阶级专政与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原则协调起来,便成为其政治变革的根本使命所在。作为按照列宁主义(建党建国)原则组织起来的国家,我们应如何从根本上避免“雅各宾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的发生?如何形成中国式的永续国家的政体模式?邓小平将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确定为现行宪法的国体依据和根本原则,为我们拓展人民民主提供了宪政基础。然而,要想推动中国式“永续国家”的形成,我们有必要从我们国名中汲取资源,以更契合现代政治文明要求的“人民民主共和”理念吸纳“人民民主专政”。所谓“专政”,根据列宁的界定,即“采用暴力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显然,正是这种“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极易退化为“雅各宾派统治意义上的专政”。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详细论述“人民民主共和”,在此拟就这种政治理念下“人民”和“敌人”的含义变化稍作申述。

与常态政治相适应,“人民的公民化”和“敌人的法律化”是人民民主共和的内在要求。惟有使“人民”现实地享有广泛的公民基本权利,他们始能据有可有效对抗——从宗教信仰或价值观、阶级出身、政治利益和种族出身诸方面进行的——各种社会排斥的法律手段,从而抽空神权—教化政治、革命政治、权力/丛林政治和种族—族群政治的运行机制,形成与“永续国家”相适应的世俗政治、和平政治、权利政治和万民政治。换言之,在常态政治中,政治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并不依赖于社会成员在宗教信仰或价值观方面的同一性、在阶级出身和种族出身方面的同质性,更不依赖于政治领袖作为主权者的政治决断,“而是端赖于对公民同伴属性的对等承认(reciprocal recognition),这种属性指向了公民同伴对充分授权的成员资格享有(已被实现的)权利,即具有对抗法律、政治或社会排斥的保障。”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