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案例具破冰意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和试点地区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189件、审结73件,受理二审案件11件、全部审结。同时,发布了环境公益诉讼10个典型案例。 民间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相关法案如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的出台和实施,作为配套机制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对涉环保行政公益诉讼的支持,民间对社会公益组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争取等等,无不在短短两年内不断探索并前行,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也不断增多。因此,无论从法案的实施反馈情况来看,还是从司法平衡、借鉴来说,最高法公布相关案例都可谓是及时呼应,更具有破冰意义。 从案例的广度来看,案例涵括如“绿发会”的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引入虚拟治理成本计算法对环境修复费用计算、新型修复费用支付方式等创新,对具有流动性、自我净化能力的大气污染、水污染使用虚拟成本作为计算生态损害数额的依据,对常见的养殖污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结合等等,涉及范围广、覆盖面全。 覆盖面广并不代表案例背后的理论功底不深,相反相关判例背后都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加之国内多名专家对裁判要旨的解读,更是明晰了权责,辨析了法理,也必将推动提升公益诉讼的整体理论水平。举例言之,如山东德州晶华大气污染案例中,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向来是一个难点,案例中通过鉴定报告作为认定依据,采用国外环境诉讼中的间接因果关系认定说,提高了审判的效率,而采取虚拟治理成本的4倍计算方式,也为日后类似的环境公益诉讼问题提供了正确而有效的处理这方面的经验。 创新性适用是本次案例公布中的亮点。目前的公益诉讼审判规则和程序大都具有框架性,这就给准确适用的前提下发挥创新性提供了空间。以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诉湖北恩施州建始磺厂坪矿业为例,该案在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上,结合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要求,即承担具体化形式的重新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的不得生产。而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范围的判断标准等方面,案例中也有很多创新点,颇值借鉴。 难能可贵的是,案例中力求裁判标准、裁判尺度适用的统一,可借鉴性、可操作性强,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能够提供示范和指导,对提升整个涉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的司法水平都大有裨益,因此其公布具有破冰意义,值得研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