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建立是一种社会进步,但很多时间在法律中间怎么也找不到法治半点影子。法律有时只是法治的记号,并不是法治全部。制定新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自己的功劳,完全是法律外面世界的影响的结果。比如二十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现象已经非常严重。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步反托拉斯法。这部法律是社会斗争的产物,并不是法律本身发展的结果。还有就是后来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法律,环境保护法律,都是人们在一步步的争取自己权利的结果。 当然,法治的建立还有其他很多原因。其中也包括人们的信仰习惯,包括人们对于理性的尊重,对于平等自由的不懈追求。有很多原因,这些原因都不是法律自己的原因。秦朝的竹简上面就清清楚楚记载着秦律,但很显然,秦律不是什么法治。这个道理是浅显易懂的。所以人们如果追求法治,就不要声嘶力竭的鼓吹法律了。法律与法治不能说是远离十万八千里,但也相距甚远。法律在法治里面有一定分量,但分量不是太重。从这点看来,就已经知道,建立了法律社会,远远没有建立法治社会,法律人还远远不是社会的精英。起码不是影响全局的精英。 很多人对于法治没有热情,那么法治就真的离我们很遥远。即使对于法治很热情,这时可以毫不隐瞒的告诉一些对于法治不很了解的人们,法律在法治社会建立之初不是极其重要。如果具备了很多法治条件,一个社会也涵养了法治精神,法治就会渐渐建立起来。这时,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无论人们是否喜欢法律,法律在每一个人眼中才亲切起来,法律也才会全面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