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属于合作作品,往往有数个著作权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如果是著作权人,在作品的使用上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如果其他著作权人使用了该作品,有取得收益的权利。比如,某些影视剧时隔多年依然在不断的播放,那么著作权人都有收益的权利。 如果不是著作权人,则要看相关合同的约定。合同中往往会对影视的投资、拍摄、放映等作出约定,但是对于远期的利益很少考虑到。 3、投资收益比例和收回投资时间的差别 根据行业惯例,在不主张拥有著作权的时候,投资人经常会提出其他的要求,比如提高收益比例或者提前收回投资等等。当然,这不是必然的,也要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各方的谈判能力。 综上,本文对影视投资中需要注意到的关键词“著作权”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其实现实情况中情况更加复杂,还有很多需要注意的事项,比如曾经出现过项目方跟投资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投资人的著作权占比加在一起超过了100%的情况等。但是,影视投资的过程中首先需要有著作权的观念,其他的问题总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作者:赵虎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