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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如何有效提高质证技能|温州刑辩_温州崔律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温州民告官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6
摘要:美国律师可能因为时间的精确度不同,因而向前询问的时间点有所差异,但是其一定会从事件发生之前的时间问起,以为关键案情做铺垫,使得其能全面展开。而中国律师则往往会直接询问证人:“案发时你在做什么?”笔者

美国律师可能因为时间的精确度不同,因而向前询问的时间点有所差异,但是其一定会从事件发生之前的时间问起,以为关键案情做铺垫,使得其能全面展开。而中国律师则往往会直接询问证人:“案发时你在做什么?”笔者认为,这种发问方式至少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中国律师并没有为其询问设置明确的时间点,案发时是什么时间点存在疑问。那么不难想象,在询问过程中这类问题同样也可能会给被询问人造成困惑,不仅得不到辩护人想要的答案,反而会打乱其询问节奏。其次,这种直接的问题,往往不利于解释清楚事情的真相,从而排除法官的某些怀疑。由于律师直接从案发时开始询问,之前的事件得不到还原,所以很有可能导致法官断章取义的理解问题,加剧被告人被判有罪的可能性。故辩护人在询问时从之前的时间点发问,也是为了能够解释清楚案件中的其他疑点,全面说明案件情况,从而使法官能够全面无误地了解案情。

上述方法是交叉询问的一个最基本方法甚至是习惯,但是国内大部分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却没有注意和遵守。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辩护人往往会出现直接发问的情形,而不讲究发问的方法与策略,从而导致案件出现不利的后果。故笔者在此指出,希望辩护人能够引以为鉴。交叉询问中发问的时间点应该比需要的事实时间点提前,这样才能获得更完整的答案。

(2)拆分原则

这一原则与封闭式问题密切相关。普通的封闭式问题是给出两个以上答案,让被询问人进行选择,这样的发问一般不会出现问题。但有时某些问题虽然是封闭性的,但没有对问题进行足够细致的拆分,造成可以给出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答案供被询问人进行选择或是使用复合式的方式回答。笔者认为,这类问题需要发问人着重注意。

上述问题中,如果被询问人只在众多答案中选择其中一个答案进行回答,这显然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答案众多的情况下,证人极有可能会出现复合式回答。例如,当给出的选择是A、B、C三项时,证人给出的答案极有可能是A+B或者B+C。笔者认为,如果封闭式问题获得此类答案,显然是失败的。因为律师尚未把问题拆分到某一最小单元,问题还未到细无可分的地步,从而不能对案件做到最充分的还原。例如,当发问人询问证人昨晚的回家方式是开车,坐地铁还是走路时,如果证人回答其既坐了地铁也走了路,那么这样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还是应当将问题拆分为最简单的封闭式问题,依次对各类交通方式进行询问(您昨晚回家时是否开车?您昨晚回家时是否坐地铁?……),直到得到辩护人希望的答案。

(3)禁止冒险原则

在交叉询问技巧中,一个经常被谈论的问题是,辩护人能否询问其不知道被询问人将给出何种答案。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分别看待。

如果此类问题的任何答案对于辩护人的辩护都不会造成危害,是可以进行询问的。例如,辩护人询问被告人侦察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是否针对其存在刑讯逼供等行为,无论被告人回答是或者否,都不会对辩护人的辩护产生不利影响,至多这一回答对于辩护没有帮助。然而,对于案件可能存在有害答案的问题,在辩护人不知道答案的情况下,则不应该提出,或者说不应该主动提出。在当下司法环境中,辩护人无论与证人还是对方当事人都是第一次见面,辩护人对于其答案不能确定。其获得有利回答将得到多大的利益,在得到不利回答时危害则是加倍的,故发问人一般不会对其不知道答案且可能存在不利回答的问题进行发问。

此外,交叉询问中经常被提到的另一技巧是发问人应当主动提出害怕对方提到的事实,从而对于这一问题掌握主动权。其中,当然也包括可能得到不利回答的问题,这似乎与上文相矛盾。但是,笔者认为此处所谓的“害怕对方提到的事实”,主要是指有可能被对方断章取义提问的事实。对于此类事实,发问人应该主动提出并尽力还原事情的真相,从而防止法官被误导,得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三、小结

本文主要对于律师的辩护方式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说明了辩护工作今后发展的方向。律师的辩护方式首先是由阅卷方式决定的。在复印机和各种电子设备尚未普及之前,无论是通过抄录的方式还是部分复印的方式,律师都无法进行全卷质证,而只能就其所记录的材料来形成自己的辩护观点。当实现全卷质证后,律师的辩护方式又经历了对于言辞证据的质证、对于技术性材料的质证、当庭交叉询问这样一个发展过程。在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辩护技巧发展与成熟。

在对书面言辞证据进行分析比对时,应将证言拆分为最小单位,并通过一定的内在逻辑进行排列,以找出其中的矛盾之处。而对技术性材料进行质证时,其重点在于分析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关联性与明确性。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法庭交叉询问制度,并进一步说明了在交叉询问制度的反询问环节,只有引入诱导性询问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在中国法律明文禁止诱导性询问的情况下,应当明确区分封闭性问题和诱导性问题,以封闭性方法作为重点的发问方式。

笔者认为,交叉询问制度是检验言辞证据可靠性并揭示案件客观事实的一种有效方法,将这一制度引入我国法庭审理之中,对于丰富律师的辩护方式大有裨益,也将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健全与完善。

责任编辑:温州民告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