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疑点,笔者认为本案尚有下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首先,从被害人的角度看,从其报案至其被询问,中间时间间隔只有1小时,但被盗现金却从2万元变成了3万元,明显不符合一般人正常的遗忘规律。其次,现场没有撬砸、翻动的痕迹,本案的作案手法与被告人贺某在其他几起盗窃案中的作案手法存在明显差异。再次,现场除在窗台上提取被告人贺某掌纹一枚外,未发现任何足迹、手印。尤其是被害人存放现金的木柜应该留下指纹等明显痕迹,但是侦查人员并未发现。因此公诉机关的定案证据并未形成一个完成的证据链条。然后,被害人家中有大量婴儿物品,据此推断,其家中有幼儿存在,且应有其他照顾幼儿的成年女性。但侦察机关并没有核实被害人的家庭情况,也没有采集相关证言,故本案有关被害人损失的证据只有被害人陈述一项孤证。最后,从被害人家中陈设看,其经济状况较差,现金来源存疑。 对于“所谓的”科学证据,以上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辩护方式,即客观分析。此外,2012年后,《刑事诉讼法》有所调整,证明标准再一次提高。除以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外,其还增加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故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尚存在下述三个合理怀疑不能被排除:首先,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因经济原因或者其他家庭矛盾监守自盗的可能性;其次,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发现被告人进入室内从而虚报损失数额,趁火打劫的可能性,故涉案金额无法确定;最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除上述基本的辩护技巧外,辩护人应当善于运用合理怀疑这一辩护策略,其不仅降低了对辩护人证明标准的要求,而且可以完善有效辩护,巩固辩护之效果。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认为,辩护人的职责并非一定要推翻案件证据本身所承载的信息,辩护过程也不一定要把否定证据作为唯一的目标。以现有的证据为边界,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重新树立一个对于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有足够的理由使法官相信,也可以达到出罪的效果。 法条链接——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之变化(见表3) 表3 1979刑诉法 1996刑诉法 2012刑诉法 第三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除证明标准发生变化外,新刑诉法同时引入了一项新的制度。在辩护人刚刚开始对“所谓的”客观证据进行质证时,可能会发现律师的现有水平跟不上科技的发展,故我国引入了专家证人制度,帮助辩护人质证,以对抗鉴定人。 (三)辩护3.0时代-交叉询问制度 专家证人制度出现之后,纵观所有的证据形式,均发生了变化和更新。此时,辩护人可以对于“所谓的”科学证据进行质证。但是,回到证据本身,就言辞证据而言,辩护人也逐渐发现仅仅依靠列表不足以推翻言辞证据,言辞证据如何验证真伪成为一个普遍的、世界性的难题。针对这一难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了一种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这也是中国需要引进的。 当然,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不需要交叉询问制度,大陆法系只有法庭发问。但是大陆法系法庭发问的基本原理与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基本原理从认识论上讲,差别并不大[v]。这也是本文的另一个主要着眼点,推广交叉询问的概念以及笔者在实务工作中积累的有关交叉询问质证、认识论方面经验及技巧的分享。 1. 案例引入 首先,笔者希望以某些影视剧中的资料为蓝本,为读者带来关于交叉询问最直观的感受。 (1)影视剧中失败的交叉讯问——《辩护人》1:41:08开始-庭审结束 笔者认为《辩护人》无疑是一部极佳的影片,但就这部影片中所呈现的交叉询问场景而言,其存在相当大的问题。现列举如下,谨供读者参考。 第一,直接发问。如果想要从对方证人口中问出一个事实,这个事实绝对不可能是由对方证人直接说出的。就像在本案中,被询问的警察永远不可能告诉辩护人他曾经对于被告人有刑讯逼供的行为,故在交叉询问中不应对被询问人进行直接发问。当辩护人希望得到一个答案时,一定要从其他途径去获取。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我们可以不用诱导式发问,但是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想要的答案。笔者所见过的许多老律师,其并没有接受过交叉询问的专门训练。但是经过多年的积累,他们在进行询问时也会采用迂回的方式。 第二,感性的发问方式。发问时辩护人一般不应与被询问人发生冲突,甚至不应对被询问人严厉。律师可以以比较激烈的方式来提醒他的当事人,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发怒永远是方式,而不是目的。如果在询问环节为了感情而在法庭上发怒,庭审注定是失败的。在询问时,辩护人应与被询问人进行良好沟通,请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使用温和的方式得到希望的答案,减轻被询问人的抵触情绪。 第三,开放式发问。在上述影片中,辩护人问得永远是开放式问题,而被询问人永远在不停的解释,从而打断了辩护人的询问节奏,同时也未形成完整的事实链条。真正的交叉询问,一定不会给被询问人任何解释的机会。而判断交叉询问成功与否最简单的标准,就是问40个问题,获得40个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不需要其他任何额外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