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研究,国内部分学者还从上海自贸区实施以来所产生的法治意义来进行研究。朱最新、王丹(2014)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私权利法不禁止即自由为价值,是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制度性行为。健全的备案制度、规范的政府备案行为是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发挥作用的前提,公开透明政府是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的基础,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制度是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的运行保障,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是行政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的调解器。龚晓峰(2014)认为“负面清单”是法治的限权与赋权思维最直接和典型的表现,其有助于将政府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广阔的天地留给市场主体。王利明(2014)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负面清单奉行"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治理念,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精神。作为一种市场准入管理模式,负面清单既是私法自治精神的具体落实,又是私法自治精神的重要保障。另外,负面清单模式有利于减少市场主体所面临的新业态准入风险、降低市场主体的创新风险、化解市场主体在法律空白领域的风险及减少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性。张红显(2015)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准入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深刻的法治意蕴,是法治限权与赋权精神的体现。他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个角度探讨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政府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权利保障以及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与贡献问题。同时,对于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全国化模式的路径机制提出了建议。 4、从国外负面清单的情况来研究 部分国内学者还将国内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实践与国外的实践进行比较研究。申海平(2014)认为:从1991年至今,菲律宾已发布了10版外国投资"负面清单"。但从实施情况看,"负面清单"对提高菲律宾外国投资的透明度和吸引外国投资作用有限,其中对外国投资的严格限制、修改程序等受到的批评最多。从菲律宾"负面清单"的发展及其实施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对于"负面清单"不宜给予过多期许;缩短"负面清单"关键在于修改外国投资准入法律;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适时进行调整的安排还可进一步优化;在"负面清单"中列明外国投资准入措施的设定依据,有利于提高其透明度。 樊正兰,张宝明(2014)选取有代表性的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四个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负面清单,从行业分布、限制方式及原因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最后根据研究结果对中国采取负面清单模式提出了五点政策建议。李墨丝,沈玉良(2015) 认为与中美BIT谈判的负面清单及格式文本相比,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在不少方面还存在差异。并提出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需要从进一步减少投资限制、扩充负面清单的架构、规范不符措施的内容、提高负面清单透明度多个方面落实。 5、从政府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角度研究现状 当前,国内只有极少数的学者以政府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进行研究,就研究的方向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职能转变。汪习根(2012)认为:公权力的运行在总体上符合法治与民主精神,但其长期以来一直游走于"法无授权"和"法无禁止"之间的"空白地带"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公权力扩张本性带来的效应,迫使我们重新考量公权力的适用范围。"龚柏华(2013)认为,负面清单这一管理模式带来的理念变化、制度创新在中国是革命性的。负面清单模式直接衍生了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透明度等制度创新。张幼文(2013)认为: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核心内涵就是要在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上,探索如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提高政府服务的透明度、便捷性等。卢进勇(2014)认为引进、实施、试验和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法律理念、政府和市场关系、公共服务与管理等方面都具有充足的理论依据。叶敏华(2014)认为:"负面清单"管理是一种"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政府行权理念,是一种政府与市场、社会边界的重新厘定。"负面清单"管理也是开放倒逼改革,从制度上实现简政放权,政府管理体制变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第二,关于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的关系。梁立俊(2014)认为:一个现代化的、良性的社会治理结构应该是混合清单,即:对于政府是正面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市场和民间是负面清单,法无禁止即可为。杨永加(2014)认为: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突破。权力清单应以理顺政府和市场关系为前提和基础。梁立俊(2014)认为:如果市场和民间实行负面清单,而政府不实行正面清单,市场和民间的负面清单就无法真正落实。没有政府的正面清单,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负面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