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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厅级干部案辩护词_新伯爵(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6
摘要:七、本辩护人注意到,检察机关在指控X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前,可能受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州市某张姓官员也构成涉嫌滥用职权罪之影响。但据辩护人了解,该张某案的特点是,所发放奖金的人员范围仅是其所涉管理

七、本辩护人注意到,检察机关在指控X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前,可能受到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州市某张姓官员也构成涉嫌滥用职权罪之影响。但据辩护人了解,该张某案的特点是,所发放奖金的人员范围仅是其所涉管理层的少数人员,并不包含基层具体工作人员,也不包含本案中之非某区层面的人员和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故此,本案与张案并不具有可比性。对此,也提请法庭向某市中院调取该张案的判决书等有关资料。

   

八、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因此,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而言,前提必须是造成重大损失。而本案中,如果认为X某构成滥用职权,最初查处的纪委及其后侦查的检察人员即也负有挽回国家损失的义务,应当要求有关收取奖金的人员将不当收取的奖金退回,对实在不能退回的才能认定为损失。但辩护人注意到,无论纪委及检察人员都没有采取任何要求有关人员退回奖金。坦率讲,如果依起诉的逻辑将X某列为滥用职权,那有关办案机关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未采取任何追回损失的行为、客观上仍听任损失的存在,那有关办案机关是否也同样涉嫌滥用职权呢?

再者,也完全可以让X某以向所有“不当”收受奖金的人员发出公开信以请大家将奖金退回的方式来挽回损失。而如果如此方式,相信绝大部分人员出于对X某的理解等,也会积极退回,但纪委及检察机关也未如此。

因此,仅从此点而言,现如认定X某在本案中构成滥用职权,则明显地违反法律规定

   

九、根据本案事实及既有纪检监察查处的案例,在X某批准发放奖金一节是其有所过错的情形下,其仅是违纪,而不构成犯罪

   

十、如此前庭前会议中本辩护人向主审法官陈述,本辩护人就滥用职权为X某的辩护,不仅仅是对X某的辩护,也是对不仅某市、更有其他地区的公务人员的辩护。如果本案中将X某认定为滥用职权,则其判决书在通过各级途径公之于世后,极有可能会发现许多对所在地区、所在单位领导不满的人员则援引此判决书而向纪委、检察机关控告,要求对具有同样情形的领导进行查处,如此一来,此起彼伏、烽火燎原,官民对立更加严重,对行政管理、对社会稳定都是极大的损害。法律的功能是平息社会纷争,如果最后的结果是导致社会混乱,那更需要我们谨慎谨慎再谨慎。

因此,我们也提请法院本着审慎司法的原则,对本案的事实进行进一步调查、研究后,进行必要的报告,以体现公正原则

   

十、对涉及蒋某、X某的画,X某是否构成受贿一节,虽然蒋某、X某及杨某都予以承认、似乎形成了一个证据锁链,但在辩护人会见X某时,X某曾提出了一个疑惑,即他在纪委时也曾对杨某家中的画是否实际是他向杨赠送的表示疑惑,但为了配合纪委的工作,他后来放弃了该疑惑

对X某是否曾在纪委时有过该疑惑,请法院向纪委了解、必要时调取有关录音录像。

在此,辩护人并非是吹毛求疵,而是从辩护人的职责角度,及从证据的充分及排除合理的怀疑角度提出异议。本辩护人注意到,现在对从杨某家中查扣的喻某的画及外包装上,并未对是否有蒋某、X某的指纹进行检查。当然,辩护人也注意到确实含有指纹保存时间的技术问题,网络中也有不同解读,有认为在纸张上的指纹可以保留几年且可以通过化学方式提取,故该是否检查指纹问题是“非不能也,乃不为也”。首先是应当对画中是否有X某及蒋某的指纹进行检查,至于检查后由于技术问题而不能检查而得那是第二层面的问题。相信法庭也理解此前法院系统公布的冤假错案中,一些错误认定的杀人案件就是看起来证据链完整、但没有做DNA鉴定,最后所谓被害人突然出现,由此说明一些最基本的、可行的技术鉴定必须进行,否则就是一种明显的证据漏洞。

同时,也提请法庭向纪委调取纪委向蒋某进行调查的全程录音录像,了解蒋某是否也存在对杨某家中的画是否实际是他向X某赠送的表示过疑惑?如果蒋某也曾有过此疑惑,再结合X某的疑惑,对此节是否符合证据的确实充分及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则请法庭认真评议。

进而言之,在喻画一节中,除画本身外,其他都是人言人语,而人言人语都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在会见时,辩护人曾问过X某,是否愿意就此节进行测谎鉴定,他也表示愿意。现有技术下,测谎不具有确定性、但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故此,必要时,提请法庭就此节对X某、蒋某进行测谎鉴定。

更特别是,据本辩护人了解,在杨某的起诉中并未将其收受X某该画列入起诉。杨案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注的,喻画未列入起诉肯定有其道理。而法律应当是公平的,如果在此情形下,将同样的一幅画却列入X某的起诉及最终的判决中,则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将来判决书均公之于众,如此差异,则何以服众??故此,本辩护人也提请贵院向宁波中院了解有关杨案的情况,并以一视同仁的法律公平原则依法处理。

综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为荷!

谢谢!

   

 

                法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凯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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