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面对历史经验的基本态度、有效方法,是尊重历史经验本身,把理念的逻辑置于实践的安排之下。这大概所反映的正是实践与理性间的一般关系和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恰恰是当代中国西部的学者,在认真挖掘、整理、阐述西部的文化学术资源,并进而勾连起两种关系:一是西部的历史经验与当代西部现实之间的文化勾连;二是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结构要素(部分)的西部与国家(整体)之间的勾连,从而担当着纵向沟通和横向整合的基本使命。尤其当国家在市场经济、民治政治以及多元文化之背景下,强调通过法治来结构复杂社会的交往关系,并作为秩序构造之基本方式的时候,既以包罗万有的开放心态引进海外舶来的现代法律文化资源,也以丝丝入扣的守成姿态保护故国既有的法律文化资源,自是这一时代法律学人勾连汇通、兼容并包的应有作为。 但在当今时代,究竟如何勾连汇通、兼容并包?我以为,这已经和百多年前我国有人喊出类似口号时的情形大相径庭。众所周知,百多年前,作为“媒介中西一‘冰人’”的沈家本先生,就特别强调媒介中西、汇通中外对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其当时所面临的媒介、汇通任务,主要是如何克服固有观念,理直气壮、大刀阔斧地引进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以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胸怀国家、放眼世界地笃行改革、订立法律、建设法制的问题。所以他强调说: “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当去而不去,是为之悖。彼法之善者当取之,当取而不取,是为之愚。夫必熟审乎政教风俗之故,而又能通乎法理之原,虚其心,达其聪,损益而会通焉,庶几不为悖且愚乎。” 但经过百多年持续不断的中西汇通,甚至有意识地通过权力强制的法律移植后,在法律和法治领域,一方面,我们至今仍然面临着如何继续全方位地引进、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先进法治经验,以为我用的问题;另一方面,断裂式的文化改造以及固有传统在显性层面的凋落,并未销蚀在隐性层面,特别是在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心理倾向方面的实存。这不得不令人重新审视、打量中西法律文化汇通的内容——即在大体上已经西化的法律和法制基础上,如何再回过头来,审视吾国固有的法制传统和秩序经验,无论是作为大传统的国家法经验,还是作为小传统的民间法、地方法制经验,以便通过既有法制传统和秩序经验的梁架,解释、沟通并推进无论在精神、原则上,还是在规则、方法上,从总体上看已然明显西化了的法律在我国的有效通行。 在这方面,以王勇教授为代表的西北师范大学法学学术团队,完全克服了西部有些学术团队每每内部不睦、相互拆台的痼疾,精诚团结,群策群力,业已从文献资料、研究方法、社会调研、理论阐释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有意义的学术尝试。其中王勇的《有场景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牛绿花的《藏族盟誓研究》、田庆峰的《清代中国西部宗教立法研究》等,都把研究的视角直接切入相关领域。与此同时,这个学术团队在杜睿哲院长的带领下,团结了李玉壁、吴国喆、曹明、苏婉儿等既有学术见识,也有鲜明个性的法律学者,在法学的其他领域精耕细作,成为陇上诸校法学院和法学团队中的“潜力股”与佼佼者。 这个法学学术团队如果能够和陇上其它学术法学学术团队紧密合作,特别是在商贸法文化、农耕法文化、游牧法文化的关系研究领域,在藏族法文化研究领域(以牛绿花、吕志祥、常丽霞、韩雪梅、刘君军等为代表),在回族及穆斯林法文化研究领域(以马明贤、哈宝玉、马玉祥、虎有泽、拜荣静、陈其斌、巴于茜等为代表),以及在敦煌契书及法律文献研究领域(以李功国、陈永胜、韩雪梅、侯文昌等为代表)能精诚合作、集体攻关,形成陇上法学之特色,自然也就有了陇上法学之优势,有了陇上法学家与国内其它区域的法学家交流对话之基础,也有了陇上法学界和陇上其它人文—社科学术界团结协作之前提。 为此目的,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及法学学术团队,经长期酝酿,用心筹划,拟创办《西北法律资源研究》集刊。在该刊即将印行之际,王勇教授、睿哲院长嘱我写几句话。一直以来,我虽有强烈的深入西北、研究其法律资源之渴望,但或限于精力不济、或困于能力不逮,未能很好地将夙愿付诸行动!尽管如此,我也很乐见家乡法学界同仁们此种独辟蹊径、锲而不舍的努力。故面对邀约叮嘱,却之不恭不敬,受之也只能匆匆赘如上言。期该刊能尽早面世,承西北秩序传统,开陇上法学新风,并接受读者诸君之检验点评。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 谢 晖 公元2017年元月2日序于北京 【英】阿诺德·汤因比著:《变革与习俗:我们时代面临的挑战》,吕厚重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2页。 林毓生著:《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51页。 【清】沈家本:《裁判访问录序》,载氏撰:《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36~2237页。 地方法制经验既有大传统的,也有小传统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