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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T内部反腐为何频繁动用刑事手段?_李腾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2
摘要:BAT 内部反腐为何频繁动用刑事手段? 9月18日晚,一封名为《百度公司职业道德委员会—严重违纪案件通报》的百度公司内部邮件一经媒体曝光就引爆了网络。该封邮件中通报了百度公司近期发生的17起内部合规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其中不乏涉嫌商业贿赂、职务侵占

BAT内部反腐为何频繁动用刑事手段

9月18日晚,一封名为《百度公司职业道德委员会—严重违纪案件通报》的百度公司内部邮件一经媒体曝光就引爆了网络。该封邮件中通报了百度公司近期发生的17起内部合规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其中不乏涉嫌商业贿赂、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的刑事案件。

无独有偶,BAT的另外两家公司——阿里巴巴和腾讯,近些年动用刑事手段处理内部员工的合规事件的新闻也不少。

一、那些年被BAT送进看守所的员工们

2012年 7月,经杭州警方确认,原阿里集团聚划算总经理阎利珉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刑事拘留。

2014年5月,原阿里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文化与沟通副总裁王凯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7月,腾讯一名员工收受西安一家代理商贿赂,共计人民币数十万元,涉案员工被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百度游戏事业部总经理廖俊涉嫌商业受贿,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展示广告运营规划部客服主管林汉超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百度公司敦请其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林汉超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联盟发展部总经理马国林涉嫌商业受贿,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已被刑事拘留。

2015年3月,腾讯一名员工违规为外部用户解封QQ号码,共收取好处费人民币数十万元。腾讯反舞弊团队收到举报并调查证实,这两名员工随即被解除了劳动关系,被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已经对收受代理商贿赂的员工批准逮捕。

2015年5月,百度通过一封内部邮件披露,原百度渠道部高级总监宇晖、企业市场部高级总监金治、大客户销售部副总监陈祯锋、渠道部高级经理赵志勇、百糯成渝云贵大区总监王林、百糯成渝云贵大区销售主管蒋青苓、董生敏、百糯西安分公司销售王磊,因涉嫌商业受贿或职务侵占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被移交至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5年7月,阿里巴巴原副总裁、腾讯前高管刘春宁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深圳警方带走调查,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BAT反腐为何频繁动用刑事手段?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家企业的运营都有一定的“规矩”,更何况是BAT这样的超级企业。小到公司的规章制度,大到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约束自身员工行为的“规矩”不可谓不多,这其中最严厉的当属那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可以说,这部法律是企业处理内部员工的终极大招。按照一般的逻辑,既是大招本应慎用,但BAT为何频繁祭出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呢?

1.广度:包罗万象的《刑法》分则第三章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现行《刑法》中的一个章节一定会引起企业经营者和企业员工的注意,那就是《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节从企业的生产、管理、贸易、金融、税收、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规定了近百种犯罪行为。前面提到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就出自这一章节。除了这个罪名,笔者再为你罗列几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走私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读罢第三章,你是不是都不想做老板了。

当然,除了第三章,《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一些罪名你也一定耳熟能详,比如“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BAT对这些罪名的研究和运用也是相当熟练,前面新闻中提到的合规事件,不论高管和普通员工,几乎都涉及这几项犯罪。

2.力度:金钱、自由和前途

《刑法》规定的是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它与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对于一个损害企业利益的员工,企业利用一般的纪律手段、民事手段或劳动行政手段追究其责任一般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涉事员工进行一定赔偿后,往往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到了新单位又是一条好汉。

然而,BAT动用的刑事手段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从前文的新闻中我们看到,有些涉事员工已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些已经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有些已经站上了刑事法庭的被告席。他们赔上可不仅是金钱,还有自由。退一步讲,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被判的比较轻,或者只被处以罚金,而后他们痛改前非洗心革面,决定到下一家单位重新做人,但是当HR看到他们档案中的一条刑事处罚记录,这样的应聘者真的还有机会吗?

3.效率:刑事侦查的特殊手段

“侦查”一词最早写作“侦察”,两个词在最近几十年才彻底分开。如今的“侦查”是个法律用语,而“侦察”则是个军事用语。虽然写法改变了,但“侦查”依然保留了一些“侦察”的影子,比如高效。

要解释这种高效,就不得不提一个概念——侦查权。侦查权,是侦查机关对犯罪行为依法行使的一项国家调查权。除了侦查机关,任何其他的机构和个人都不具有侦查权,自然也不具备各种特殊的侦查手段,这些手段包括,刑事强制措施、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扣押、查封冻结、技术侦查等等。BAT深知,在调查企业内部合规事件中,这些刑事侦查手段的运用无疑会大大提高调查效率。

4.精力:合规官与警官、检察官的配合

最近几年,除了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务、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外,从大洋彼岸漂来了一个新的法律职位——“合规官”。鉴于国内法律界对这一职位的职能定位仍然处在研讨阶段,笔者暂且把百度的“职业道德建设部”、阿里巴巴的“廉政部”、腾讯的“反舞弊团队”等BAT内部部门的人员都划归到这一领域,统称“合规官”。

BAT在处理近年来员工合规事件的过程中,合规官与警官、检察官的配合使公司高层可以从这些恼人的事件分身出来,把精力重新放在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中。他们是怎样配合的呢?

据一些媒体报道,BAT的合规官中不乏曾经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笔者虽未在BAT合规部门任职,但根据以往从律师合规工作中总结一般规律,合规官们在处理这些事件时,首先会进行一定的内部调查,决定是否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参与调查,而后形成一份合乎侦查机关口味的合规报告。待刑事立案后,合规官们还会配合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必要的证据和线索的收集。有了这些专业人员的助阵,BAT的刑事大招使用的可谓是得心应手。

综上,套用纪委书记们常挂在嘴边的一段讲话:百度、阿里、腾讯这些超级企业在熟练运用刑事手段解决自身内部腐败问题的过程中,正逐步建立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科学反腐新机制。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