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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事权能否进行司法化改造(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30
摘要:最后,检察官署名制度必须建立并推广到所有检察文书,包括检察建议书在内,同时文书责任也应当由检察官独立承担。文书署名以检察官独任制为原则,检察机关将来编制不会太多,再强制要求凡事必须两人署名不合理,特

最后,检察官署名制度必须建立并推广到所有检察文书,包括检察建议书在内,同时文书责任也应当由检察官独立承担。文书署名以检察官独任制为原则,检察机关将来编制不会太多,再强制要求凡事必须两人署名不合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建立专案组、联合办案组,检察官可以联合署名,但最好不要超过三人,不要变成文书上列上十个八个人,变成笑谈。看上去挂个名字是小事,其实在司法领域这是大事,最终应当过渡到检察官代表制,解放检察机关整体信用,也避免事事归责于领导。

检察权具有半行政半司法的特点,这在世界上是惯例。但回顾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和对外面貌,基本上是行政主导,缺少司法属性。作为一个行政机关而言,检察机关又不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廉政肃贪机关的效率高,不具备不可替代性。我们有时候自己想想,如果自己工作业绩平平,在自己的领域可有可无,那个人的工作发展都是没有前途的,甚至于饭碗都可能保不住,更何况一个机关呢?检察机关如果能借明年的东风,调整好自己的步调,拿出一套不可替代的有中国特色的半行政半司法事权运转体制,何愁自身的前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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