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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庭审讯问环节能否宣读庭前供述?_听海无声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听海无声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1
摘要:公诉人庭审讯问环节能否宣读庭前供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公诉人无论是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相关证据并质证都属

公诉人庭审讯问环节能否宣读庭前供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公诉人无论是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或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相关证据并质证都属于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在当庭讯问被告人时,如果被告人庭审陈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出现翻供情况,公诉人能否当即宣读庭前供述进行质证?

有观点认为:讯问环节就出示证据开始质证是不对的,应当讯问结束后在举证环节宣读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并进行质证。

笔者个人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公诉人讯问环节宣读庭前供述是可行的,更是有效的。

首先,公诉人出庭公诉是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在讯问环节,被告人当庭翻供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公诉人当即宣读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既有助于法庭认识到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对被告人来讲也是一种警戒,作为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庭审中划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来自于大陆法系国家,这与英美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差别。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交叉质证的能力都很薄弱,更多的体现中法庭辩论阶段,其实控辩双方的交锋更应当主要体现在交叉质证的环节,通过高水平的讯问、发问,就已经可以把问题揭示的很清楚了,最后的法庭辩论成为总结陈词更为适宜。随着证人出庭问题的逐步解决,可以预期未来的庭审讯问方法、技巧等问题会更加突出,而不再一味以辩论为单一中心。法庭调查阶段本身就是查明事实、质证反驳的阶段,在讯问环节宣读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其实是一种公诉技巧、应对策略,有助于保障庭审节奏按照公诉人的庭前预案进行下去,不会出现“冷场”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

最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这是从法律上确定了公诉人讯问环节宣读庭前供述的依据所在,笔者以为公诉作为司法实务,更多的是一种实践性、经验性,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公诉人不应当过于自我束缚,只要厘清法律预设的目的,其实是可以有所作为的。

公诉人庭审讯问环节能否宣读庭前供述?_听海无声

责任编辑:听海无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