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中国“专车第一案”30日一审宣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对济南市民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撤销济南市客管中心对“专车”司机陈超的行政处罚。 2015年1月,济南市民陈超在使用滴滴专车软件开“专车”送客时,被济南市客管中心认定为非法运营的“黑车”,予以查扣并处2万元罚款。不满处罚结果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济南市客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此案是针对“专车”这一新生事物的首例行政诉讼案,因而被称为中国“专车第一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发展,市场上出现了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客运服务的行为。此案是针对网约车运输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陈超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是否畸重两个方面。 此案中,陈超在与乘客通过网络约车软件取得联系后,使用未取得运营证的车辆送客,并按约定收取了车费。法院审理认为,陈超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但考虑到网约车这种共享经济新业态的特殊背景,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同时,陈超通过网络约车软件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而陈超与网络约车平台的关系及与乘客最终产生的车费是否实际支付或结算完毕,济南市客管中心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几方受益也没有证据证明,尚不明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济南市客管中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可以依法进行处罚,但陈超在本案所涉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中仅具体实施了其中的部分行为,在现有证据下,济南市客管中心将本案行政处罚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全部归责于原告,并对其个人作出了较重的行政处罚,处罚幅度和数额畸重,存在明显不当。 经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鲁济交(01)罚(2015)8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宣判后,陈超当庭表示不上诉,济南市客管中心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