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家孔老夫子倡导有教无类,但他也是有收学费的。古时候,有钱人家才有能力请老师的。现在也一样,任何一种教育形式都是支付对价的服务,哪怕是义务教育,只不过义务教育是国家出钱,说到底还是民众出钱。如果我们承认享受教育服务是一个支付对价的消费过程,那么被教育者就可以定义为消费者。选择教师和教育服务的权利是教育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目前来说,除了在中小学和大学教育中的绝大部分情况外,能够从社会上购买到的教育服务,基本上可以保障消费者选择权的。 在中小学里,一个受欢迎的老师为什么只能给一群特定的孩子上课呢?为什么其他孩子就不能去听课呢?而所有的孩子学费都是一样的。如果怕老师太受欢迎,听课的孩子太多,完全可以改成大教室上课嘛!换成礼堂上课也行,考研辅导班和公务员考试辅导班不就经常在礼堂上课吗?为什么要让孩子们去上哪些上课不讨人喜欢的老师的课程呢?让这些老师自以为是,以为他有铁饭碗,就可以不顾学生的感受吗? 以我个人成长经历来说,每一次变换学科老师,都可以能影响我对这个学科的兴趣。运气好,遇到一个循循善诱、懂鼓励人的老师,我就喜欢这个老师,进而喜欢这门课程,自然学科成绩不差。如果学科刚刚入门,就遇到一个糟糕的老师,那学习成绩糟糕的可能性就很大了。我想,像我这样的人,应该不少有不少吧? 以前有一个女同事,公司每次同事聚会去KTV,她总是默默地在边上听,从来不唱歌。后来她告诉我一个不那么愉快的成长经历——初中的时候,音乐考试时,她被音乐老师呵斥:“别唱啦,跟杀猪一样。”从此,这孩子就烙下了心理阴影,再也不敢在人前歌唱,尽管她长得很漂亮,我还以为她很会唱歌。 如果把教育定义为一种消费行为,像前面这位女同事一样,遇到糟糕的教育服务,她完全是可以投诉的,甚至索赔。 实际上,教育已经在逐步市场化,各个层级、各个阶段的教育服务都可以在学校之外购买到,学校教育已经不是教育服务的唯一来源。一个受欢迎的老师录制一段高水准的教学视频可以获得大量的点击和下载,这样的老师可以和平台机构分享利益,获得其希望得到且应该得到的经济报酬。受教育是消费行为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只是有时候没有察觉到,尤其是送孩子去学校的时候。 但是很奇怪的是,很少有人从消费者的角度对学校教育提出质疑或者抗议。 实际上,每一个老师在教室上课和网络直播没有任何区别(网络课程也有采用直播方式的)。如果网络直播可以通过观看人群和送礼物来评价和计费,那么老师也一样可以这样考核——看有多少学生愿意走进他的教室,看多少学生在认真听他的讲课。如果老师讲课好,学生可以在手机上点赞和打赏。如果是这样的话,分层走班的意义还存在吗??? 所以说,如果认清楚受教育本质上是一种消费行为,那么,分层走班就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因材施教,分层走班,如果没有尊重学生——这个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主体的意愿,就是教师和管理者的一厢情愿。打着因材施教的科学旗号,搞分层走班,说到底就是利用教育制度弊端、谋特殊群体私利。 如果受教育是一种消费行为,如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适用于学校教育服务上,学生和家长就可以把搞分层走班的学校告上法庭。也许只有在法庭上,人们才会有机会来审视分层走班的合法性,一窥“因材施教”的真实面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