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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院的超高办案效率及其启示_南门徙木(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4
摘要:小结: 在揭开日本法官办案高效率的神秘 “面纱”后,我们发现,日本法官的实际工作效率并非像本文开篇统计的那样高。但即使这样,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日本法院和法官的整体工作效率要比我国高出一大截:日本法官年

小结:在揭开日本法官办案高效率的神秘“面纱”后,我们发现,日本法官的实际工作效率并非像本文开篇统计的那样高。但即使这样,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日本法院和法官的整体工作效率要比我国高出一大截:日本法官年均办理诉讼案件400余件(人),而我国一线法官年人均结案才100余件;日本法院工作人员年处理各类事件200件(人)左右,而我国法院干警年人均处理案件不足40件,这其中的差距高达四五倍之多。即使考虑到法律制度和司法统计方法方面的差异,日本法院的整体办案效率保守估计也能达到我们的两倍以上,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

二、对我国司法改革的几点启示

日本法院的相关做法可以为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其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根据上海发布的司法改革方案,法官占法院总人数的比例为33%,其余67%的人员为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日本法官高度专业化和精英化,法官人数仅占法院总人数的约九分之一;法官员额相对固定,十几年来法官的数量几乎没有太大变化。世界其他主要发达国家中,法官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比例,德国和法国为1:3,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约为1:4,英国专业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大致为1:9.8。因此,如果以国际通行标准来衡量的话,33%的法官员额比例仍然偏高了些。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对法院日常工作运行带来太过激烈的波动,在我国推行法官员额制应当采取循序渐进而非一步到位的改革思路:一方面,要大幅度提升法官的准入门槛,将一定年限(如五年)的法官助理工作经验作为初任法官的前置条件,严把入口关;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法官淘汰制度,使每年都有相应比例的不再胜任法官岗位的人员及时转任为法官助理,畅通出口。通过上述措施,使法官占法院总人数的比例在五年后平稳过渡到33%,在十年后平稳过渡到20%。待法官比例达到20%左右时,再实行严格的、传统意义上的员额制。

其二,日本法院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那些标的额较小或案情简单的案件,由简易法院(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法庭)按照非常简单快捷的方式实行简易化处理,每年分流了约三分之一的案件数量。对那些大量的非诉事件,交由专门的调查官、书记官、事务官、执行官去处理,从而确保法官集中精力处理庭审和裁判事务。参考日本相关制度,在进一步强化案件繁简分流方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扩大小额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提高小额速裁程序的案件标的额;二是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建议规定基层人民法庭审理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三是对于财产保全、立案审查、案件送达等技术含量不高的诉讼事务,一律交由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处理,使法官专司审判。

其三,日本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的相关做法,如家庭调查官、家事调停委员制度等,既专业又高效,对我国未来家事和少年审判制度改革也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建议我国对此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必要时可以考虑设立集家事审判和少年审判为一体的家事法院。

其四,日本的司法统计数据非常公开和透明。日本最高裁判所官方网站设有司法统计专题,从中可以下载日本全国各级裁判所的司法统计数据,各类表格有几十种之多,其数据之详尽、分类之详细、时间跨度之长,令人惊叹。本文中所列的绝大多数司法统计数据均来自于上述网站。我国各级法院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司法统计数据的公开力度,但与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做法相比,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建议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

参考资料:

1.冷罗生著:《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周道鸾教授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3.张绍忠:《日本民事调停法简介》,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19日第6版。

4.张朝霞:《日本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研究》,载《人民检察》,第2005-6(上)期。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