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应当吸取本案的教训,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力争做到每一个案件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5·24”特大杀人案依职权启动了再审。通过开庭审理,对当事人做出了无罪判决。对于这个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大杀人案,终于有了一个结果。其意义不仅是当事人重获自由,更重要的是此案将促进推动我国司法的进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江西高院有勇气、敢担当,值得点赞。但此案带给我们的教训也不少,应深刻反思,笔者有几点感受: 一是司法机关应加强人权保障的理念。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把人权保障置于重要位置,在我国人权已入宪,人权也已入法,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高度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权保障理念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公诉机关审查证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均要以无罪推定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 二是司法人员应该有严格证据理念。法律人都知道,贯穿于认定案件始终的是证据,只有完整的一环扣一环的证据链才能证明案件的法律事实,而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则是司法人员关注的重中之重。不能用存疑证据定案,更不能在缺失证据的情况下定案。 三是认真听取和采纳律师意见。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当事人服务,能从不同角度为办案机关提供意见,这些意见是有利于办案机关在侦查、公诉、审理不同阶段对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对防止冤假错案能起到独特的作用。 总而言之,办案机关应当吸取本案的教训,在今后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力争做到每一个案件都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作者系江西省政协委员、江西省律协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