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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梁根林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5
摘要: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
  随着电信网络技术的普及与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为有效应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挑战,“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指导各地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重要规范依据。

  我国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与互联网产业化背景与“互联网+”时代逐渐形成的跨地域、跨行业甚至跨国界的庞大灰黑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有着直接的关系。这些灰黑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突出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非法获取电信用户码号,发送诈骗信息或广告;非法设立诈骗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诈骗信息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使得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得以实施远距离、不接触、点对面甚至点对点的精准诈骗。

  支付平台、商户或者个人唯利是图,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然为其提供转账、套现或者取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疏于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明知不法分子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设置钓鱼网站、诈骗网站,制作、发布、传播虚假广告或者诈骗信息,却疏于监管,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懈怠企业社会责任,疏于银行卡发放、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电信频道、号段、号码的管理;更有一些不法企业或者个人在暴利的诱惑和驱使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网络服务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所有这些不法行为构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得以实施、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得以转移的较为完整的上下游灰黑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如果不从源头上根治灰黑产业链、切断犯罪利益链,就难以从根本上铲除电信网络犯罪得以滋生、实施和蔓延的温床。因此,惩治和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不仅必须依法严惩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而且应当依法全面惩处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外围支持的关联犯罪。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和判断,《意见》根据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首次明确提出了“全面惩处关联犯罪”的基本要求,并就如何依法“全面惩处关联犯罪”提出了具体意见。在解读与适用《意见》相关规定时,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意见》明确了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灰黑产业链与犯罪利益链常见犯罪行为的刑法定性。根据《意见》,凡是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论处;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意见》列举的五种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管理义务,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意见》规定了实施上述关联犯罪行为,同时又构成诈骗罪时的定罪量刑原则。《意见》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关联犯罪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定了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和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冒充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等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或者取现,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其他犯罪的,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同时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诈骗罪的,以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都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构成数罪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是《意见》确认了关联犯罪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原则。《意见》明确,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转账、套现、取现,如果行为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具有事前通谋的,或者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以《意见》第四条第(三)项列举的八种行为方式之一予以外围支持或者帮助的,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则上都应当以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论处。《意见》同时规定,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虽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四是《意见》警示并强化了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对于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出台后,各地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我国刑法、司法解释以及《意见》的具体规定,主动出击,积极追诉,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以及处于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灰黑产业链与犯罪利益链中的关联犯罪,坚决打掉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多发高发的犯罪态势,尽快恢复社会信任关系和国民集体安全感,充分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有效管控电信网络运行秩序。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梁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