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表可以看出:(1)2009年以来,简易裁判所受理的民事行政事件总数及各类事件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2)诉讼事件占民事行政事件总数的比例仅为45%左右;(3)若仅计算诉讼事件,法官的年人均受理案件数最低的为2012年的532件,最高为2009年的847件。 原因二:简易裁判所诉讼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单。日本简易裁判所只能受理标的额140万日元(按当前汇率,约8.4万人民币,相当于日本一般职工5个月工资)以下的案件,且审理程序实行简易化,主要表现在:一是一般都以独任形式审理,通知当事人出庭的方式也十分简单,可以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的认可方式。二是在法庭调查方面,主要采用口头询问为主,书面主义为辅的原则。三是在调解书和判决书方面也采取了简略形式。 原因三:和解撤诉率高,缺席判决率高。众所周知,和解、撤诉案件的工作量一般要小于判决案件的工作量,缺席判决案件工作量一般要小于对席判决案件的工作量。2012年日本简易裁判所以第一审通常诉讼程序审结的424368件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撤回起诉的113041件,占26.6%,达成和解的51161件,占12.1%,作出决定的88994件,占21%,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为168324件,仅占39.7%。而且在判决方式结案的168324件案件中,有101427件属于缺席判决,占判决总数的60%。 2、刑事事件方面 原因一:非讼事件所占比例较高。在简易裁判所受理的刑事事件中,诉讼事件约占45%至60%(近年来呈逐年下降趋势),非诉事件约占45%至55%。2005年至2012年简易裁判所刑事事件的具体构成详见下表: 表五:简易裁判所2005至2012年受理各类刑事事件构成
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以外事件 刑事事件总数 诉讼事件所占比例 2005年 733025 446680 1179705 62% 2006年 675706 447482 1123188 60% 2007年 569424 431404 1000828 57% 2008年 478951 435541 914492 52% 2009年 451941 449561 901502 50% 2010年 418231 440075 858306 49% 2011年 380783 436049 816832 47% 2012年 355223 447125 802348 44% 原因二:略式程序审理案件简单快捷。在日本,对于罪行轻微的案件,如果嫌疑人同意的话,检察官便以简略的方式向简易法院提起公诉。这种程序被称为略式程序。简易法院按照略式程序审理案件只能是100万日元以下科处罚金和罚款的案件。对于违反道路交通法,情节显著轻微的,或者业务上过失致人死亡、伤残、暴力行凶、伤害他人身体或财产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略式程序进行审理。略式程序一般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也不必出庭应诉,完全是法官书面审理的一种程序。这种案件在我国大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程序很简单,因此处理起来效率非常高。近年来,日本简易裁判所刑事受案数呈逐年下降趋势,至2012年,日本各简易裁判所共新受刑事诉讼事件355223人(平均每名法官年受理439人),其中通常第一审10102人,略式程序345118人,再审3人,略式程序占97%。 (二)家庭裁判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