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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萍:对梁治平《法律史的视界》一文的简评_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5
摘要:梁治平 《法律史的视界》一文的简评 梁治平教授被誉为 “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他所写的这篇文章主要是回顾了现代中国法律史建立以来,几位影响较大的学者编写中国法律史的特点,包括每位大家的写作方法、旨趣和范式,也详细分析了不同地区、国家由于意识

治平《法律史的视界》一文简评

治平教授被誉为“法律文化论的开创者”,他所写的这篇文章主要是回顾了现代中国法律史建立以来,几位影响较大的学者编写中国法律史的特点,包括每位大家的写作方法、旨趣和范式,也详细分析了不同地区、国家由于意识形态和政权的差异对中国法律史研究的不同特色。

梁教授在文中提到,在新的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法律史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法律史由四个不同科目组成,即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律思想史。而与我们今天课程安排关系最为紧密的就是中国法制史。法律史学科组织和建制上隶属于法学,但我们必须从历史学中(包括考古、中国古代史、社会经济史、历史档案学和明清史研究)掘取资源来深入进行法制史的研究。在现代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中,最新也最具权威性和代表性的是1999年出版的《中国法制通史》,它是中国大陆主流法制史研究的最高水平,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学法学体系”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法制史学”最成熟的表现形式。但虽然梁教授对该书评价很高,但他也认为这本书作为教科书不便进入学术领域,因为教科书很少提出新命题,并且缺乏个性。

在文章中,梁教授先后提到的在中国法律史领域极具影响力的人物有清末的沈家本、梁启超,民国时期的杨鸿烈、陈顾远、瞿同祖,并分析了每位大家的著作撰写风格。沈家本先生限于传统律学,代表的是前现代的旧传统,但具有承上启下、继往开来的作用。梁启超先生可被称为中国现代法律史的奠基人,他以现代社会理论和法律理论支撑起参考和引证的历代正史、类书和政书,批判性重写中国法律史。杨鸿烈先生资料齐备,但分析稍欠。陈顾远先生取材广泛,但视野局限(局限于历史学)。瞿同祖先生坚持社会学的功能主义立场,重点在历代法制的不变的“基本形态”,其所著的《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一书虽是教科书,却不像教科书般范式化。

之后,梁教授继续分析了中国大陆、台湾、日本、美国以及香港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差异。

从整篇文章来看,虽然梁教授自认为本文既非文献综述,亦非书评,但我个人认为文章是具有研究综述特性的,基于我自己的理解来说,这篇文章可以说是一篇有关法制史撰写的法理文学创作的文章。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 2016法硕 王亚 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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