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瑞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被告人嵇世勇与妻子华亚(同案被告人)分别系瑞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2001年以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厅等部门陆续下发文件,规定在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范围内行驶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货车,按照所运输的国际标准集装箱种类、数量,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其他运输非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货车,应根据计重收费费率,并结合车次、行驶里程,其他通行费等标准收取通行费。嵇世勇、华亚为达到享受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的目的,由嵇世勇分两次从上海市购入他人转售的20英尺开顶集装箱共48个,用于瑞鑫公司的煤炭运输业务,该批集装箱后经鉴定均不再适合作为国际集装箱进行运输。嵇世勇、华亚还购入空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和铅封,由华亚虚构船名、船次,自行打印、制作,假冒运单,并要求公司驾驶员随车携带,在通过高速公路人工收费通道收费员查验时予以出示。后嵇世勇、华亚又为瑞鑫公司车辆办理了高速公司不停车收费系统(以下简称ETC),并要求公司车辆驾驶员直接从仅允许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ETC专用车道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2011看12月至2013年1月期间,嵇世勇、华亚使用上述集装箱,通过宁波市、衢州市、绍兴市、金华市及其下属市、县高速公路出入口进出浙江省高速公路管网共计1643次,其中通过人工通道921次,通过ETC通道722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38万余元。案发后,嵇世勇、华亚退出赃款130万元。
分歧意见:嵇世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评析:本案是一起无罪判有罪的典型错案。此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未能发现其中的问题,让人惊讶。本案被告人嵇世勇夫妇被判刑,且嵇世勇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至今仍在服刑中。 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关于骗免通行费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己失效)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参照适用此解释,必须弄清楚该条的含义。就是虚构部队车辆的事实、隐瞒非部队车辆的真相,使得收费公路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将行为人应当交纳通行费的车辆作为免费通行的特种车辆予以放行的情形。这种骗免全部通行费的情形,才能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 形式上,本案嵇世勇将淘汰的废旧集装箱用于货运,从外观上仍然符合集装箱运输的形式要件。裁判理由认为不符合形式要件,并不是事实。因为嵇世勇使用这些集装箱运输1643次,时间长达一年多,高速公路工作人员都未发现异常,足以说明外观形式上是符合集装箱运输要求的。经过鉴定,嵇世通所使用的集装箱只是箱体有破损,不再适用当作国际集装箱进行运输而己,外形规格肯定是符合集装箱运输形式要件的。 实质上,本案嵇世勇将淘汰的废旧集装箱超出额定的重量(应小于30.48吨)从事运输,实际运输重量常常达到50至60吨,属于超限运输行为。至于私自购入空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虚构船名、船次等等系列行为,仅仅是为骗取折扣优惠而服务的。也就是通行费享受折扣优惠。 嵇世勇的行为,一方面规避了计重收费,少交通行费,减少运输成本;另一方面骗取了优惠政策(即享受通行费折扣)。但不容否定的是,嵇世勇的行为直接骗取的对象只是优惠政策,也就是享受通行费的扣折。每一次使用高速公路通过收费站时,应当交纳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中的大部分(扣除折扣免收部分)仍然是交纳了的。从使用高速公路1643次总计免去通行费总金额138万余元,实际每次使用高速公路获得的折扣优惠仅为839元。按照规定,依照里程数最高折扣打七折。嵇世勇的物流公司每次使用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大部分仍然是交纳了的(这里不考虑超限运输部分的通行费,因时过境迁而无法证明)。因此,嵇世勇的行为仅仅只是一种欺诈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或者合同诈骗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或者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不符合任何犯罪构成要件。之所以定罪,原因就在于将被告人嵇世勇所属物流公司1643次使用高速公路所免交的总金额138万余元通行费合并在一起,也就是将1643次欺诈行为中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在一起,虚拟成一个刑法意义上的诈骗行为所导致的结果。事实上,被告人嵇世勇的行为,通过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稽查行动,无论是使用淘汰的集装箱,还是超限运输行为,都是比较容易查处的。这种行为通过经济制裁措施足以遏制,完全没有必要动用刑罚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