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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冤案”真不冤,是自己坑了自己!_北京杨文战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杨律师说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3
摘要:经反复与张老板核对案情资料,并对其中部分款借款项目可能寻找的证据进行了解,杨律师认为是否如张老板所说借款只有不到两千万不好说,但至少张老板通过比较简单的举证,就能证明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的这 5000 万中

经反复与张老板核对案情资料,并对其中部分款借款项目可能寻找的证据进行了解,杨律师认为是否如张老板所说借款只有不到两千万不好说,但至少张老板通过比较简单的举证,就能证明原一、二审法院判决的这5000万中有一部分确实已经还了,还有一部分根据对方举证的借款时间和数额等再结合张老板自己的银行往来明细可以证实没有发生!

有这些证据足以证实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可引发再审程序。至于其它一些争议的款项,可能需要深度研究案情、再与相关方沟通取证才可能证实真相!

因为这些借款并非简单地从对方直接转给张老板,很多是通过不同第三人转账的,还款也有些是直接还给第三人的,举证质证的细致工作其实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张老板此前的应诉方案是咬死了对方负借款真实发生的义务,自己不举证!

在自己签了《确认书》的情况下也不举证!

在一审败诉后,上诉后二审阶段也不举证!!

在二审败诉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时,仍不举证!!!

张老板不举证的原因,就在于相信“懂法”的朋友告诉他的“大额借款,出借方有证明借款真实发生的责任”的说法。

正是基于对这种举证规则的信任,张老板签署了确认欠对方5000万的《确认书》;正是基于对这种举证规则的信任,张老板一审不举证、二审不举证、申诉不举证!

通常来讲,对大额借款除借据外,法院确实应该审查真实资金往来情况,这个说法没错,但是如果债务人能直接举证否定借款的真实性不是对自己更有利吗?而且,在发生纠纷后署了《确认书》的情况下,实际上会加重债务的举证责任!对债务人主张已还款的事实,也仍应由债务人举证!退一万步说,在之前已经败诉的情况下,再上诉和申诉阶段明明能举证却不举证,这是非常不理智的行为!

张老板说的一审、二审法官徇私枉法是否属实杨律师不好说,但是他自己对法律的错误理解导致他签了不该签的《确认书》,并且在诉讼期间不恰当举证和他的败诉有相当大的关系!

有人也许有疑问,有这么不明智的老板吗?可这不是编的故事,是真实发生的案例!由于这时申诉立案都已经好几个月了,再审的裁定很可能都该出来了!杨律师让张老板赶紧回去先就其中的几笔比较容易举证的借款收集证据,拿到证据办理了委托手续,杨律师就可以立刻联系负责审查再审的法官提交证据及我方意见,争取让法院裁定撤销原判进行再审!正常看这个案子也确实应该再审!

可是就在让张老板回去准备证据后没几天,他就发来消息,说最高院的裁定已经寄给他了了,驳回再审申请!事后联系上负责处理这案子再审的法官询问,法官表示原审的证据材料让人有些疑问,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这案子拖了很长时间,一直也没看到申诉一方提供什么有力的证据,没办法也只能驳回再审申请了!还不服,就只好去走检察监督了!

其实这个案子他输就输在对法条的机械理解!他错误理解了举证规则,并基于这个原因签了《确认书》还不积极举证!不知道他那个“懂法”的朋友是真不懂法,还是敌人派来坑他的!

办理案件,摆在书上的法条怎么用?是认字就能看懂吗?当然不是,真正看懂并正确适用法律,那是需要专业的法律素养的。

同样的法条摆在那里,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能会解读出不同的意思,在不同时期司法实践可能也有不同的理解。而且很多事情的法律判断,也不是直接能依据某一法条来认定的,需要结合事实、法理等进行逻辑构建和推论。这除了需要律师对法条的理解外,还需要律师的执业经验和能力!

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事实,怎么变成法庭上的事实?这也是要经过专业的举证的!这些都是体现专业律师价值的所在。

如果真是认识字就会用法了,那律师这个行业还什么存在的必要?这也是为什么上了法学院、通过了司法考试,想当律师必须还得另外实习一年才能申请正式执业的原因!

有了法律上的麻烦,还是先找专业律师吧,不管是咨询还是委托律师代理,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对你有好处!千万不要以为法律事务是那么简单的事儿,不要以为自己能认字就能理解合同的意思,更不要听信所谓的“懂法”人士的二把刀指挥,法庭上犯的错误,越晚弥补难度越大,造成的损失可能也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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