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契约地履行过程中,存在这样的一种违约情形,即一方出轨,另一方往往予以宽宥。如果在一般的民事契约之中,这样的做法也不足为怪,但是,在婚约契约中,这种状况值得我们深思。 我觉得这类似于科斯定理所述的情形,那就是: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资源配置的结果都是有效率的。[[1]]换言之,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 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交易的成本的影响包括了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希望避免交易成本产生的低效率选择。[[2]]事实上,任何一种交易,其成本都不可能为零,因而这是一个不可能的假设。
但是,正因为如此,才会逼迫着人们去寻求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之道。就婚姻契约而言,其本身就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换言之,缔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一旦形成,即处于长期有效的境地,那么根据科斯定理,对于婚姻契约而言,如果不再次交易,成本自然为零。 简言之,只要没有外部交易陈本或收益,私人资源配置的高效率会产生社会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在没有外在性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市场制度是社会最高效率化。[[3]] 也就是说,一方的违约,如果继续履行婚姻契约,在婚姻契约之内,双方的投资依然在继续收回,尽管另一方不能得到违约补偿,但相比于解约的成本和进入再婚市场再次投资,另一方并不选择解约.这与上边的理论是相契合的,只要不解约,婚姻契约就不会存在外在性的交易成本。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可以长期存在和为什么“二奶”可以与原配相安无事地并存,以及为什么一夫一妻多妾婚姻制度可以在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确立之前长期地存在。
因而,在这种情形下,很多人选择了忍辱负重,对另一方的违约行为予以容忍,而继续维护自己在婚姻契约中的地位。换言之,一方违约,并不会必然地导致另一方解约,相反,当事人双方可能继续履行婚姻契约。 而这种情形存在的原因就在于继续履行婚姻契约所获的收益大于违约或解约所获得的收益,妻子的地位本身就意味着对某一些利益的支配,而丈夫往往也对此也会有所顾忌,因而,双方当事人依然会相安无事地履行婚姻契约,以降低履行成本,获得收益。 当然,这种解释有其牵强附会之处,但我觉得这是一种可能的解释,宽宥有宽宥的收益,不原谅也有不原谅的代价。情感消磨之后,利益链条也就愈加明晰。夫妻不仅是情感的共同体,也是利益的共同体。因而,这样的分析与解释也并非没有道理。 参考文献: [[1]]转引自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7页。 [[2]] [美]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3]] [美]波斯纳:《法律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