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之死终于可以消停了。 事实证明:明星的出轨是大大有社会作用的,它再一次迅速转移了吃瓜群众的注意力。 不过,转移不转移,消停不消停又如何呢。反正,世间已无此人,法却依然存在——在需要存在的地方,法从来都不曾不存在。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存在过错导致双方离婚的,非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表面看,林丹出轨,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如果林丹的老婆因此提出离婚,林丹应该就属于过错方,而林丹的老婆就有权请求林丹给予损害赔偿。 但事实上,倘若林丹的老婆真以此为由请求损害赔偿,却根本不能从法律上得到支持。因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只有四种: 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三,重婚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而林丹的行为,属于这四种情形吗? 比较接近的可能是“同居”。 但最高法的解释说了,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媒体披露的信息来看,林丹的出轨,不过是间或出去偷腥而已。对象可能多了些、频度可能繁了些,但要说“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似乎很难。 所以,林丹的出轨,从法律上来说,根本就不是什么过错行为。 奇葩吧?但奇葩又有什么用呢?也许,在解释者甚至当事人的眼里,婚外性行为倘若没到和人同居的地步,根本就不是什么事儿。连林丹的老婆自己都说了,林丹是个敢于担当、知错会改的男人呢。 然而,婚姻是一种契约。当双方携手走进洞房,也就意味着不可再去外边沾花惹草。否则,就是对婚姻的背叛。 对背叛婚姻的人,不是每一个另一方都会像林丹的老婆那样宽宏大量,表示接受。对不愿不能原谅配偶背叛婚姻的人,如果其本身没有背叛对方,法律不应视而不见。 法律应该规定,出轨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少分些财产。 这样,才公平,才符合一般人的观念。 本来,林丹出轨,作为明星们的私事儿,除了该受道德谴责(林丹作为公众人物,有道德示范义务)外,和普通吃瓜群众没半点鸟关系。 但想想每个人都在法的门前,倘若能够推动《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更为公平,对吃瓜群众来说是不是也是一件挺现实的事情? 欢迎大家关注微信公号vocn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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