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资格享受退居二线待遇的是各级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审委会专职委员。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领导班子的规模有不断膨胀的趋势,这也就意味着拥有退居二线权的法官人数将会越来越庞大。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法院各庭室负责人虽然按组织规定不享有退居二线权,但其实际上也能够享受到类似于退居二线的待遇。以基层法院为例,当庭室负责人是有年龄限制的,一般超过一定年龄(视各地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在48岁至52岁之间),法院党组在人事调整时会强制其从中层岗位上退下来,安排更年轻一点的同志“顶”上去。这些退下来的中层负责人名义上会被安排到某一科室继续工作,但实际上约定俗成并且大多数人也都会自觉遵守的规则是,其已经可以不用上班了,其所在庭室的负责人对此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很少一部分干警从中层负责人岗位上退下来后会坚持正常上班,这种情况下,庭室负责人一般也会给其安排一些较为轻松的工作岗位。 需要说明的是,为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2010年5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14号),要求“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但就笔者目前掌握的情况看,上述文件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法官提前离职、离岗现象仍然较为普遍。 四、晋升资格方面 职位的晋升一般是逐级进行的,要想当庭长,首先要当上副庭长,要想当院长,首先要当上副院长。具体到基层法院来讲,一般遵循副庭长—庭长—副院长—院长的晋升路线。因此,虽然实践中许多职位没有什么实权、也没什么“油水”,比如基层法院的副庭长、副主任,但大家还是挤破头去竞争这些职位,为什么?因为这些职务是走向庭长、主任这些实权岗位的必经跳板、必然过渡。因此,能够为以后当更大的官提供一个跳板或平台是当官天然具备的附属利益。 五、“灰色收入”方面 “灰色收入”是指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各种收入。从某种意义上讲,“灰色收入”与“隐性收入”一样,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某种“合理存在空间”。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灰色收入”往往暴露了一些社会问题和体制性的痼疾。与这些收入一起被隐形的,是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贫富不均、社会风气不正等问题。相比一般公务员来讲,官员获取灰色利益的渠道更多、数额也更大。比如,当上官后,一些下属、亲戚朋友逢年过节会有所“表示”,而这些人中有相当一部分看中的其实是你手中的权力,希望有一天会用得上你。而假如你不在此位,他们也许不会如此大方。再比如,当上领导后,人际关系更容易打开(别人愿意与你交朋友,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你手中拥有权力,可能以后会用得着你),在诸如子女上学、就业、参军等问题上办事可能也会更加容易。同时,人际关系网建立后,关系网上的其他人也难免请托你办一些事情并给予一些或多或少的“好处”,尽管这些事情可能与职务毫不相干,但需要你出面给有关朋友打个招呼。 六、非法利益方面 所谓非法利益,按照我的理解,就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就法院的情况而言,当上领导(庭长、副院长、院长)后,当然也可以像普通法官那些利用承办案件的机会获取一些“好处”,但通过领导职务本身也可以从案件中获取一些利益。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制度,院长、庭长对法律文书拥有签发权,即法官或合议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需要庭长、院长审核把关,签字通过才能予以印发,否则承办法官将受到相关的处分,上级法院也可以以程序违法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如果院长、庭长不同意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拒绝在法律文书的发文稿上签字,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一般会按照领导的处理意见对法律文书作出修改。因此,中国的院长、庭长们对案件如何处理享有实质意义上的决定权。正因为如此,一些说情者干脆直接绕过承办法官而直接给院长、庭长等领导打招呼并给予相应“好处”。其二,实践中,一些请托人认识的某个法院领导可能并不直接主管其说情的案件,这些主管院领导可能会给相关承办人员打招呼,从中斡旋说情,并最终获得一些“好处”。当然,此处所指的“好处”并不一定是价值多么贵重的财物,可能只是一条烟、一瓶酒、一顿饭等。虽然价值不算大,但其对司法公信力所造成的损害却是难以估量的。据笔者观察,这种斡旋说情的情况在中国法院系统比较普遍,不光是法院领导,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中,可以说大多数法院工作人员都有这样“斡旋说情”,充当“诉讼掮客”的经历,只不过通过院领导打招呼更加保险、成功率更高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