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李某1992年因功能性子宫出血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接受输血治疗。2004年因同样疾病再次入住该院进行输血治疗,输血前进行血液检测,“HCV抗体阳性”检测报告至患者出院第二天才出来,但医院未将该结果告知患者,也未在病历封面上进行记载。2006年患者在该院行剖宫产术,2014年、2015年患者因糖尿病、肝功能异常等疾病再次入住该院。直到2015年9月份,患者肝功能严重损害,医院才进行血液丙肝抗体检测显示“丙肝抗体阳性”,继续进行丙肝病毒RNA检测,后确诊为慢性丙型肝炎、肝功能损害。 患者在医生的介绍下,得知输血系造成丙肝的主要途径,其后患者向该院提出赔偿请求,经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经过] 本案的调解阶段及诉讼启动均由一法律工作者代理,进入诉讼程序后,患者才委托我作为其一审代理律师。查看了全部的案卷材料,充分告知患者诉讼风险后,与患者确定委托关系。在原有基础上写了一份补充材料,并增加了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院方提起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鉴定。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在查阅病历的情况下,充分指出院存在的过错,整理成书面的陈述意见交由司法鉴定部门,同时与患者一起前往合肥参加听证会。最终司法鉴定机构全部采纳了代理的陈述意见,鉴定结论为:“院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失,其过失与患者迟延治疗至肝功能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本案经开庭审理,院方还申请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由被告某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时间跨度太长,导致证据收集困难。原告经济困难,一直未进行系统治疗,后续治疗费用不确定。原先的代理人仅提出了精神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实际发生且后续治疗不确定,法院不好据此判决。为解决上述困难,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取得患者2014年、2015年患者住院治疗的费用清单,并据此提出已经实际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余元,让我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本案的另一特殊之处在于,1993年7月1日施行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才规定采集血液需要进行丙型肝炎抗体检测,而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确定患者可能系1992年输血时感染丙肝的,因此即便患者有损害后果,医院也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人唯有紧紧抓住院未及时告知造成病情延误治疗这一关键,最终院方因未履行告知,存在过错,故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对本律师的代理,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均十分满意。院方对于代理人尽力做患者的调解工作,一次性解决本起纠纷,也表示感谢。本案一次性调解结案,避免患方后续治疗后多次起诉引起的讼累,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 胡莉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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