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其他组织”在民法、民诉法中的内涵与外延_Jerry(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德法公法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5
摘要:19. 由 2 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政府协作组织; 20. 清算组织;《破产法》 21. 债权人会议;《破产法》 22. 业主大会;等等。 二、民诉法中的“其他组织” (一)内涵与

19.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政府协作组织;

20.清算组织;《破产法》

21.债权人会议;《破产法》

22.业主大会;等等。

二、民诉法中的“其他组织”

(一)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确立了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能够获得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依据最高法解释中所给出关于“其他组织”的界定,民事诉讼法对于其他组织的认定须遵循如下标准: 1.依照合法程序成立,包括(1) a.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b.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如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2)依法成立但是不需要登记的组织,如企业法人破产清偿程序中的清算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组织不属于“其他组织”;

责任编辑:德法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