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由2个共同意愿成员以上联合成立的联合办事机构,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政府协作组织; 20.清算组织;《破产法》 21.债权人会议;《破产法》 22.业主大会;等等。 二、民诉法中的“其他组织” (一)内涵与外延 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规定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确立了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以保证其合法权益能够获得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依据最高法解释中所给出关于“其他组织”的界定,民事诉讼法对于其他组织的认定须遵循如下标准: 1.依照合法程序成立,包括(1) a.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如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会团体;b.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如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2)依法成立但是不需要登记的组织,如企业法人破产清偿程序中的清算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的组织不属于“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