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等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问题。根据2012年12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但如何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颇具争议的问题。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于何谓“恶劣社会影响”就各执一词。 公诉机关认为,“该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多次前往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控告,并将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头发的图片、视频上传网络,被各大网站广泛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辩护人则认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系因被害人一方发布不实信息所致”,并以央视焦点访谈之后舆情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之前的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原因”。言外之意,如果被害人一方没有歪曲案件事实、进而没有上网传播,没有网民的高点击率,就不会产生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 笔者认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个客观存在,一个事件对于社会究竟产生良性的影响还是恶劣的影响,取决于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恶劣恶程度,而并不取决于传播主体和传播手段。当然,与传统纸质媒体相比,网络使事件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受众面越来越广。本案中,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足够恶劣,需要动用刑罚加以惩罚。恶劣影响有:(1)警察可以在派出所内殴打他人,至于那些违法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更难逃厄运;(2)派出所本为办理公务之所,解决民众纠纷之所,保障人民权益之所,为人民服务之所,可在本案中,却让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将其变成了发泄报复当事人的场所;(3)民众面对出警警察的任何处置,只能惟命是从,不能有任何不满举动,否则,回到派出所必会招来拳脚甚至棍棒等。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综上,被告人王文军等的滥用职权行为,且该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建良性的警民关系 本案起因于警察的不当公务活动,案发伊始,就一直伴随着警界与社会各界对事件性质的争论。其中引发了不少的思考,像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使警察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人性化,如何看待警察暴力以及某些有损警察群体形象的事件等。如何构建新型的警民关系,成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废除警察制度。相反,离开了警察,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就没有保障。所以,从民众的角度讲,我们没有必要因为个别警察违法犯罪,就质疑警察执法的正当性,出现不配合甚至对抗的情绪。正确的态度是,应当将警察看做执法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对警察正当的执法行为坚决支持,对警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合法方式来纠正,善意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其正当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