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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军案:警察没有无度使用暴力的权力_仁明法治(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等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问题。根据2012年12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一条第 (三) 项的规定 , “造成恶劣社会

关于被告人王文军等的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问题。根据2012年12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如何认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颇具争议的问题。在本案中控辩双方对于何谓“恶劣社会影响”就各执一词。


公诉机关认为“该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家属多次前往省、市有关部门进行信访、控告并将被告人王文军脚踩头发的图片、视频上传网络被各大网站广泛转载网民大量点击和跟帖众多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而辩护人则认为“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系因被害人一方发布不实信息所致”并以央视焦点访谈之后舆情发生重大变化证明“之前的虚假新闻和不实报道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原因”。言外之意如果被害人一方没有歪曲案件事实、进而没有上网传播没有网民的高点击率就不会产生如此恶劣的社会影响。


笔者认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个客观存在一个事件对于社会究竟产生良性的影响还是恶劣的影响取决于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恶劣恶程度,而并不取决于传播主体和传播手段。当然与传统纸质媒体相比网络使事件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受众面越来越广。本案中,被告人王文军等人滥用职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足够恶劣需要动用刑罚加以惩罚。恶劣影响有:(1警察可以在派出所内殴打他人至于那些违法分子和犯罪嫌疑人更难逃厄运;(2派出所本为办理公务之所解决民众纠纷之所保障人民权益之所为人民服务之所可在本案中却让被告人王文军等人将其变成了发泄报复当事人的场所;(3民众面对出警警察的任何处置只能惟命是从不能有任何不满举动否则回到派出所必会招来拳脚甚至棍棒等。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了警察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形象。


综上被告人王文军等的滥用职权行为且该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构建良性的警民关系


本案起因于警察的不当公务活动案发伊始就一直伴随着警界与社会各界对事件性质的争论其中引发了不少的思考,像如何限制警察的权力使警察的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人性化如何看待警察暴力以及某些有损警察群体形象的事件等。如何构建新型的警民关系,成为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废除警察制度相反离开了警察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个人安全就没有保障。所以从民众的角度讲我们没有必要因为个别警察违法犯罪就质疑警察执法的正当性,出现不配合甚至对抗的情绪。正确的态度是应当将警察看做执法者、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对警察正当的执法行为坚决支持对警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合法方式来纠正善意提出批评和建议帮助其正当地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