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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当着力遏制权力不作为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8
摘要:食品安全法当着力遏制权力不作为 2008-4-23 鉴于此前一些权力机构相互推诿,不作为,十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一张嘴的痼弊,食品安全立法当在遏制权力不作为上下大功夫 食品安全法当着力遏制权力不作为 刘效仁 笔者认为,鉴于此前一些权力机构相互推诿,不作为

 




食品安全法着力遏制权力不作为

  2008-4-23


鉴于此前一些权力机构相互推诿,不作为,十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一张嘴的痼弊,食品安全立法当在遏制权力不作为上下大功夫


 食品安全法着力遏制权力不作为


刘效仁

  笔者认为,鉴于此前一些权力机构相互推诿,不作为,十多个部门管不好百姓一张嘴的痼弊,食品安全立法当在遏制权力不作为上下大功夫。
  在遏制权力不作为上下大功夫,首先就要厘清责任。新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负总责。这既有利于改变过去“人盯人”防守保障食品安全的被动状态,也益于强化政府责任。但有待出台相关的条例细则,将监管部门具体化,责任明晰化。尤其是要祛除职能交叉重叠的症结,以有效堵塞扯皮推诿的漏洞。
  其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国际接轨的高标准安全监控体系。行政不作为,执法扯皮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标准不一,各执一端,“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目前我国分别有1000多项食品工业国家标准和食品工业行业标准,及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500多项,不仅标准之间交叉重复,混乱无序,而且往往与国际标准不接轨。草案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虽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但还当就接轨国际作出规范。既有国际标准的,就应执行。改变当下国标低于国际标准,以至于中国人生命不如外国人值钱的尴尬处境。
  三是要让权力透明化运作,进一步强化公众监督。草案第75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第9条赋予食品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督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只有建立起阳光运作机制,方能对权力实行有效制约。为此,除理当赋予公众更实实在在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之外,还要保障这些权利不至于被虚置和弱化。从草案看,公民权利的诉求及救济渠道尚待拓宽和畅通。
  其四,要强化处罚,让权力者有所畏惧。我国现有法律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惩处相对过轻。尽管草案第73条规定,监管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应及时处理、答复,不得推诿,但推诿者应受到何种处罚,在法律责任章节中未见对应条款;第92条规定,本行政区域一年内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但何为“多次”?何为“严重社会影响”?其显然都尚需明确。倘从严治吏考量,只要发生一起致多人死亡的食品安全事故的,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就当予以撤职甚至开除公职处分及至刑事追究。在以罚代刑以及官官相护、“刑不上大夫”的社会环境中,现有条款仍然失之过宽,更有被消解的危险。

消除法律冲突解决执法难题

食品安全法应该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力,明确职责,着力解决“九龙治水、各管一头”问题

  孙瑞灼

  作为一名法律实务工作者,对于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我认为关键要理顺其中的权责关系,具体有以下两个建议。
  建议一:要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的局面。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体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张洪义代表曾算了一笔账:农业部门管初级产品,工商部门管流通,质检部门管加工企业,卫生部门管餐饮,食品药监局管协调……这种多部门分段监管的结果是:部门信息无法共享,公共资源浪费,重复执法增加企业经济负担,问题出现后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同时,很难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可以说,职责不清和权责不明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最突出问题,但草案对此没有予以解决,“几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局面仍然无法改变,食品安全监管变成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和争夺。从国外的成功经验看,食品安全统一全程监管是最为有效的方式。笔者认为,食品安全法应该尽量减少食品安全监督主体,集中执法权力,明确职责,着力解决“九龙治水、各管一头”问题。
  建议二:要解决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目前,涉及食品的法律还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首先要解决好法律的衔接和冲突问题,否则不仅影响法律执行的效力,而且影响法律的权威。比如草案中规定的“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内容,动物防疫法已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二者处罚幅度不一致,处罚主体也不同。显然,这里存在法律冲突问题。同样的行为,不宜有多个处罚主体和幅度。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特别法中有规定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不应再另作规定,只需参照处理即可。

要10倍赔偿也要“永久关闭”

  建议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拓展不安全食品“永久性关闭”的范围,不能对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存有慈悲之心,只以最高10倍的赔偿购买他们的罪恶

  张永琪

  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应该说,这无疑是消协“假一罚十”处罚原则在国家大法中的正式运用,与以往的处罚相比,这已经算是够重的了。但换个角度来看,10倍的赔偿其实还是偏重一种经济手段,并没有动摇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的根基。要知道,违规经营者一罚了事,元气仍在,他们东山再起,卷土重来怎办?
  遇到不安全食品这样的倒霉事,消费者才可以获得10倍赔偿,这样的赔偿对于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来说,比以前相比大有进步,但作用依然不大。人们还清楚地记得,安徽阜阳境内假奶粉事件导致的“大头娃娃”,多少无辜的孩子失去了健康,有的还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些假奶粉,就是不安全食品,就是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杰作”。如果对于这样的经营者不能给予“永久性关闭”,类似的事件岂不随时都可以再次发生?
  动辄罚款,以罚代法,富了执法者,苦了消费者,这其实正是许多食品违法事件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以罚代法,治标不治本,违法者造会有层出不穷的应对办法。许多本来性质很严重的事件,在以罚代法的遮掩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风声一过,它们又卷土重来,消费者又成了牺牲品。这样的严酷现实,近年来人们看到的俨然已经不算少了。
  因此,建议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拓展不安全食品“永久性关闭”的范围,不能对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的经营者存有慈悲之心,只以最高10倍的赔偿购买他们的罪恶。相反,我们不如像新加坡那样,以铁的手腕,对违规经营者给予近于严酷的重罚,哪怕罚得违规者倾家荡产,远远抬不起头来。诚如是,才足以让他们的同行引以为戒,不敢轻易铤而走险;诚如是,消费者才会扬眉吐气,敢于放心大胆消费;诚如是,也才能真正确保与实现我国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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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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