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警在全市开展“随手拍”举报路面违章行动,市民李先生响应号召,于11月4日用手机拍摄交通违章行为,却被违章车交警强行摔跪在马路中间。有群众讥讽深圳交警此举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典故出自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五。故事称:田登作郡,自讳其名,触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于是举州皆谓灯为火,上元放灯许人入州治游观,吏人遂书榜揭于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于是,老百姓作了“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打油诗以讥讽田登的无理霸道。 笔者以为,对照田登的“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反观深圳市警方鼓励市民拍照交通违法行为,却又不允许市民拍照当地交警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确照出了深圳交警在法律面前“高人一等”的不智行为。 笔者以为,如果警方鼓励市民拍照交通违法行为,只是针对普通老百姓,而作为执法主体的交警或城市管理主体的政府部门车辆违章却在禁拍之列,那此举必将遭到百姓反感甚至抵制,一个好的措施也许就要在不公的执行标准中夭折,这是不乏先例的。 在此,不得不提同样于近日发生在深圳的另一件和交通执法有关的热点新闻。报道称,深圳交警处罚乱开远光灯的司机,除了扣分和罚款外,还要罚坐看灯一分钟。此举虽然在舆论上分化两极,有叫好也有喝倒彩的,但权威的法制媒体“检察君”明确表示,除了扣分和罚款之外,其他任何不利后果都是“法外处罚”。 笔者以为,无论是“不许百姓点灯”,还是“法外处罚”,都偏离了法治的轨道。因为,前者意味着司法不公,后都意味着执法无据。 在古代,战争讲究师出有名,否则就会失道寡助。在现代执法中,也应该讲究执法有据,而且要讲究公平正义,否则就会失去群众基础,执法行动就难以开展,更无法取得理想效果。 在11月8日于上海召开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公路安全与城市畅通并重,更加注重理念、制度、机制、方法的创新,更加注重协同共治、共建共享,不断推进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 应该说,让市民参与拍照违法行为就属于理念创新和方法创新,鼓励市民参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亦属于城市治理的“协同共治、共建共享”范畴,但好经一旦被和尚念歪,“不准百姓点灯”式的执法就容易形成“灯下黑”,就会失去群众基础,好事不仅难以做好,而且容易变成坏事,愿各执法单位以此为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