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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豪,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
(2013)浦刑初字第34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佳豪,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爱华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辩护人吴佳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友人王某某因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龙阳路路口发生纠纷,张某某、王某某遂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花木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出警处置,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用头撞击周某某头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周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鼻骨线形骨折已构成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张某某、骆某某、卫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10接出境登记表、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被告人许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伤害民警系酒后一时冲动,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也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其友人王某某因与出租车司机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建路、龙阳路路口发生纠纷,张某某、王某某遂拨打110报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花木派出所民警周某某出警处置,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用头撞击周某某头面部,致其鼻骨骨折。经鉴定,周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鼻骨线形骨折已构成轻微伤。
  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周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3年7月20日5时13分许,其带领社保队员前往浦东新区浦建路、龙阳路路口处理一起司乘纠纷,到场后其先向司机张某某了解情况,之后欲向乘客询问时发现乘客明显喝过酒,一直不回答其问题,当其问男乘客身份信息时这名男乘客突然用他的头砸其鼻子,其顺势用手甩了一把将他推开,然后其马上找路人作证并呼叫增援,等待增援时其让该男、女乘客先上警车,他们拒绝,其就用手拉他们想让他们上去,但没有成功,后来男乘客向其承认是用头撞了其鼻子,但辩称是无意的,之后增援就来了把他们带到了派出所。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7月20日3时45分许,其在浦西拉载了一男一女两名乘客到浦东,一上车其就感觉他们喝了酒,后来女乘客说其绕路,其对浦东路况不熟,就打算不收他们钱了,但还是没搞清路程,于是女乘客就开始骂其,并在车内闹事,用拳头砸隔板,其就停车并打电话报警。过了一会儿,一老一少两个民警到场了,民警在询问两个乘客时,他们与民警发生了争执,男乘客故意用头撞击年老民警的鼻子,民警还手打了男乘客脸上一拳,并拉住男乘客试图把他带上警车,这时女乘客上前拉扯年老民警用手机拍民警警号并说民警打人要投诉,但她没有打民警,后来民警打电话叫来增援后将两名乘客带到了派出所,其也开车来到了派出所。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0日5时许,其骑车路过浦东新区浦建路、龙阳路路口,看到民警在处理事情就过去看了一下,当时民警在和一个男子说话,后来这个男子突然用头撞在民警的鼻子上,之后该男子举起双手,民警顺势把他推开,这时旁边有个女的就喊“民警打人了”,之后民警想把该一男一女拉上警车,但没有成功,其他民警过来把他们带到派出所。经辨认,被告人许某某即用头撞击民警的男子。
  4、证人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0日5时30分许,其开车经过浦东新区浦建路、龙阳路路口,遇红灯停车,看到路口有民警处理问题,于是其朝那个方向看了下,正好看到一名年轻男子用头撞击民警的脸部,之后马上举起双手,旁边一个女的就喊“民警打人”,但其看到该民警只是把那男子推开,没有打人,之后民警要把他们拉上警车但没成功,后来其他警察来了,那男子向民警讨饶了,民警将他们带到了派出所。经辨认,被告人许某某即用头撞击民警的男子。
  5、证人卫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0日5时10分左右,其跟随民警前往浦东新区浦建路、龙阳路路口接警,到场后其和民警了解到是司乘纠纷,乘客是一男一女两人,民警先向司机询问情况,然后再去询问两名乘客,这两个人应该是喝过酒了,酒气很重,民警向男乘客询问身份信息,该男乘客不配合,用广东话骂人,后来突然用头撞击民警的鼻子,然后举起双手,民警一甩手把他推开,那个女乘客就大喊“民警打人了”,并和民警吵了起来,周围不少人看到这个情况,民警就找人作证,几个路人同意了,后来民警想把这两个乘客拉上警车但没有成功,之后增援民警来了把两个人带到了派出所。经辨认,被告人许某某即用头撞击民警的男子。
  6、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7月20日4时许,其和男友许某某拦乘出租车,后因怀疑司机绕路,又听不懂司机的话,就用脚踢车里的塑料隔板,司机突然停下车并打电话报警,过了会民警就来了,民警先向司机问话,其就和许某某一起下车,民警问完司机后走过来,年纪较大的民警态度很凶地指责其和许某某,其就到边上打电话报警要求派其他民警来处理,等其回到年级较大的民警面前,民警突然打了其嘴角一拳,又叫其上警车,其拒绝,后来许某某将其劝上警车,其等人就来到了派出所。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110接处警登记表,证实被害人周某某系花木派出所的巡逻民警,2013年7月20日5时许接报110出警处置。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周某某因外力作用致鼻骨线形骨折,已构成轻微伤。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情况。
  10、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许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人民陪审员 俞嗣荣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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