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基于以上四个方面的理由,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案件的判决才能依法获得法律的强制力。因此,只要法官内心确信他对法律的理解是正确的,而且从法律专业认知的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解释和说明的,法官就不用承担审判过错责任。 (下转第八版) (上接第五版) 法官依法履职的制度环境 多年来,围绕着为什么要提高和如何提高法官的职业保障,社会各界一直处在激烈的争执之中。一方面,希望承办案件的法官学养深厚、经验丰富、品德高尚,应当是全社会最优秀的分子;另一方面,又不完全赞成用最优厚的待遇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加入法官群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法治中国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这次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责任与保障并重,权力与制约同行。 严格的司法责任如果没有相对优厚的职业待遇和外部环境作保障,再好的制度也难以落地生根。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将提高法官待遇的理由集中在“案多人少”“五加二”“白加黑”等法官工作过于辛苦的层面,实际上难以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提高法官职业保障的内在缘由取决于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因为判断的公正必须以意志的独立为前提,而意志的独立又受制于主体基本的物质生存条件。既然我们需要法官生产出全社会最放心的司法产品,我们就应当以最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吸引全社会最优秀的法律人才从事法官职业。《意见》强调的具体举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