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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30
摘要:司法要获得人民大众的信赖,首先就应当让人民大众了解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结果和责任。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判决生成过程中的层层审批和逐级把关,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其结果是混同了过错,分散了责任,影响了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要获得人民大众的信赖,首先就应当让人民大众了解司法裁判形成的过程、结果和责任。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判决生成过程中的层层审批和逐级把关,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判审分离、权责不清,其结果是混同了过错,分散了责任,影响了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因此,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司法权力运行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改革的核心和关键,也被称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具体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与行政执法权不同,司法权的判断权属性决定了司法责任从预设、认定到追究均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在如何认识和评价法官责任的问题上,学界观点和大众认识、法官群体和社会公众之间存在着巨大反差,有的甚至是尖锐冲突。从一般社会公众的感受来看,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手执定分止争、生杀予夺之大权,理应承担严格的错案责任,且无论如何严厉和苛刻均不过分。以专家学者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点来看,法官要对过去已经发生的未知事实作出判断,一旦因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缺陷导致不能证明事实真伪,而法官的职业伦理又不允许拒绝裁判时,如果简单地让法官承担严格的错案责任,法官不得不通过反复调解、加重当事人举证责任、发回重审、提交审委会讨论、选择式裁判等多种方式替代独立判断和公正判决,司法自身所担负的衡平利益、惩恶扬善等价值和功能就要大打折扣,司法公正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因此,如何在尊重司法权自身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科学而又符合中国实际的司法责任体系,必须综合考量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水平、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认知程度、现行法律制度提供的裁量空间等诸多因素,重点就权力主体、监督制约、审判责任、豁免原则、履职保障等几个方面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明确判断权和裁量权的主体

  裁判是由谁作出的?这是建立审判责任制首先要直面的问题。传统的审判模式因强调内部层层审批而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亲历性原则,遭到了社会各界近乎一致的批评。事实上,在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法官职业化制度形成之前,法院内部对裁判的层层审批把关具有制度上的合理性:一是便于在一个法院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二是便于规范和压缩法官个人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院庭长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四是有利于抵御外界对司法裁判的不当干预等。

责任编辑:苏明龙